,以課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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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七三。湯鷓舉云:“比年以來,經總制錢立額,以紹興二十六年中最高者一年十九年之數為之,其當職官既有厚賞以誘其前,又有嚴責以驅其後,額一不登,每至横斂,民間受弊,不可勝言。”與李邦獻之論奏可相對證。
[25] 見同上書卷一七五。
此項推排,乃完全委之鄉都,照鄉都所藏的圖籍,稽其步畝,訂其主佃,雖易於成事,但走移欺隱更所難免。然推排亦須先經經界為之基礎,[26]所以經界法實是整理土地均平賦役最有效最根本的辦法,值得稱道。
總之,李椿年的事業是持續的,並不是及身而止。反觀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其成效遠不如經界。再看賈似道的景定公田法,假回買之名,行没收之實,不管從哪一角度來衡量,都不足與經界相比並。《宋史》立傳固然有它的標準,然當立而未立者正多,雖椿年在《宋史》中無傳,但他的事功與在歷史中的地位,仍是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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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推排之法雖易為,然必先由經界植其基。《宋史·食貨志》農田條載監察御史趙順孫言:“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朱熹所以主經界而闢自實者,正謂是也。”可以見之。
[附記]本文草成後,曾在本年5月7日中國歷史學會第八届會員大會分組討論時宣讀其大要,蒙宋旭軒、程光裕兩教授提供卓見,特此致謝。1972年6月5日德毅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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