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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发展形态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经营方式

1 官府手工业劳动力的组成、管理及其役使

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犯罪而成的官奴婢和刑徒、流徒;另一部分是征自民间的各类工匠和丁夫。政府对这两部分人的役使和管理有一套成熟的办法。《大唐六典》卷6《尚书工部·都官司》及卷19《司农寺》较集中地记载了官奴婢的役使和管理情况:凡犯谋反和谋大逆的人,其家庭男女老幼及奴婢一律籍没入官,统称官奴婢。其中有伎巧者各从其所能散配诸司劳作,妇女工于缝巧者没入内侍省掖庭局,剩余无伎能者统配司农寺,由司农寺再视具体情况散配诸司杂作。遇有皇帝赦宥,官奴婢可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官奴婢、番户、杂户皆当色相婚,不得逾越。官奴婢常役无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除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作外,还从事建筑、苑囿、蔬菜种植、家畜饲养等业。政府对官奴婢、番户、杂户立有专门的户籍,由役使诸司和尚书省工部之都官司共同制订管理。根据有关格式条文,每年正月,役使诸司要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等以类相从,造籍二通,一通报送都官司,一通留存本司。到了十月,诸司再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中黄口以上者“并印臂送都官[司]阅貌”。都官司则要“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并关牒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以必要的衣食供应,以保障他们几乎无偿地为官府劳作[1](p.151)。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大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司》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其注文曰:“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可见政府对刑徒、流徒的役使更为残酷,管理更为苛刻,刑徒、流徒的处境更加艰难,其劳作更加具有无偿性。

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人数较少,不是官府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主要劳动力是政府根据需要从各地征调的各类工匠和丁夫。唐代仍实行划分士农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世袭匠籍。《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司》所云“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卷7《尚书工部·总括》所云“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规定,以及《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19](pp.15~17)、《唐喜安等匠人名籍》[20](pp.466~469)等出土吐鲁番文书,证明了唐代匠籍确实存在。匠籍按照工种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每三年一造,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由尚书户部总而领之。通过县州造籍,户部总领,唐政府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组织方式上,政府又按地区进行划分,对工匠实行类似于对府兵的编制管理,即所谓“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11](p.1201)。据冻国栋先生研究,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可能一般由政府指派,对政府负责。在工匠的征发和役使上,政府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谓亲领监当者)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21](pp.317~318)。唐中央“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1](p.164)。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政府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政府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少府监》载:“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具体负责监当造作的官吏也难辞其咎。《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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