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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发展形态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疏议》卷16《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曰:“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政府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公元688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8](p.4742)。柳宗元所撰《梓人传》也记载了梓人指挥群工役作的情况:对这个梓人,群工“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22]。号头、梓人一类的工头并不是政府官吏,应是由政府指定的技术方面的负责人。根据学界迄今有关研究成果,唐代工匠,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中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都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各种形式,近乎无偿地为官府尽封建隶属关系之下的多种封建义务。政府虽有纳资代役的规定,但往往是官样文章,且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大唐六典》卷7《尚书户部》即规定“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总而言之,工匠和丁夫的征发役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2 官府手工业的原料来源一是由官府直接经营而获得。如木材来源于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竹材来源于司竹监,金银铜铁的一部分来源于诸冶监。《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宪宗元和初期,全国官营诸冶达到了“岁采银万二千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的采冶规模。总之,与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唐朝时山林川泽之利亦归国家所有,政府可视需要,采取直接经营的方法为官府手工业提供部分原料。二是各地土贡。土贡即任土作贡,是起源很早的一种赤裸裸的剥削方法,其理论依据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唐代亦行土贡。《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集中记载了少府监所属中尚、左尚、右尚、织染四署所需原料的土贡来源:中尚署“其所用金木齿革羽毛之属,任所出州土,以时而供送焉”。具体的来源是“紫檀、榈木、檀香、象牙、翡翠、黄婴毛、青虫、真珠、紫、水银出广州及安南,赤皮、琴瑟、赤、琥珀、白玉、碧玉、金刚钻、盆灌、石、胡桐律、大鹏砂出波斯及凉州,麝香出兰州,铜钵铜出代州”;左尚署“其用金帛胶漆材竹之属,所出方土,以时支送”。具体的来源是“漆出金州……松出岚、胜州,文柏出陇州,梓楸出京兆府,紫檀出广州,黄杨出荆州”;右尚署“其用绫绢金铁毛革等,所出方土,以时支送”。具体的来源是“白马尾、白牦牛尾出陇右诸州,翟尾、孔雀尾、白鹭鲜出安南江东,貂皮出诸军州”;织染署所需染料“大抵以草木而成,有以花叶,有以茎实,有以根皮,出有方土,采以时月”,亦是来自土贡。唐代各地土贡的情况,《通典》、《元和郡县图志》、《新唐书》诸书也有一些记载。傅筑夫先生曾根据《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开列了一个唐十道土贡物品清单[23](pp.26~34),可以参看。概括说来,唐代土贡范围十分广泛,各地名优土特产品及手工业原料、半制成品、甚至制成品均可被列入贡物之中。三是某些税收和折役。《太平寰宇记》卷107载高宗上元二年(公元765年)于饶州德兴县银山设置场监,“令百姓任便采取,官司什二税之”。《全唐文》卷422杨炎《安州刺史杜公(鹏举)神道碑》载开元初年“赋晋山之铁”。《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元和郡县图志》卷28《江南道四》载饶州乐平县“每岁出银十余万,收税山银七千两”。《新唐书》卷163《孔巢父传附从子孔传》载宪宗朝孔出任岭南节度使,上任初,“免属州……黄金税岁八百两”,可见此前曾征黄金税。《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宣宗朝“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大唐六典》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有云:“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若铸得铜及白,官为市取,如欲折充课役,亦听之。”允许百姓以私采所得矿产折役。在开元二十二年秋季沙洲会计历中,即有以铁折纳户税的记载[24]。四是官市、和市和宫市所得。开元十七年八月玄宗颁《申严铜禁制》,规定“禁断私卖铜锡,仍禁造铜器,所在采铜锡,官为市取”[13](p.268)。前述《大唐六典》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对私营矿业亦有“若铸得铜及白(锡),官为市取”的规定。官为市取即官市,就是由政府将私人采冶所得的铜和锡全部购买,不许私自出卖,目的是通过垄断铜、锡等铸币原料来垄断铸币业。和市亦称和买,指政府通过市场购买物品,如将作监右校署“掌版筑、涂泥、丹、厕,有所须,则审其多少而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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