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丰妻杀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③首乡侯段普曾孙胜坐杀婢,国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顺和梁王立以杀奴而被夺爵;⑤将陵侯史子回妻因杀侍婢而论弃市;⑥缪王元因杀奴婢、胁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处罚等,⑦都说明汉代对杀奴事处罚颇严。
汉光武帝十一年诏明确规定:“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⑧在法律上将奴婢与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为庶人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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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
②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③ 《东观汉记》卷二十《祝良传》。
④ 《东观汉记》卷二一《段普传》。
⑤ 《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
⑥ 《史记》卷二十《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褚先生补。
⑦ 《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
⑧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与汉代相比,中古时期杀奴婢是可以减罪的。唐律明确规定,主人杀奴婢可以减罪四等,故意杀奴婢仅处徒刑一年,过失杀奴婢无罪。而奴婢殴伤主人,即使是过失伤主,也要被处以绞刑,①很显然,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古时期奴婢的地位显然比汉光武帝时要低。
从奴婢诉讼权利来看,《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规定:“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伦。疏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唐律疏议》卷二载:“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除“十恶”罪外,奴婢不许告主。否则处以绞刑。
先秦时代,奴婢是不可能拥有诉讼权的,从当时奴婢大多与罪隶身份一致、而受过宫、劓、刖、膑诸刑者一般被摒弃于正常社会秩序以外的情况来看,奴婢不可能有告主权利。秦汉时代,一般情况下奴婢仍不能诉主。前文举秦简《法律问答》即规定了“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②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亦有“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③的规定。
唐律中“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当源于秦汉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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