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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主人可以有某种契约关系。说明奴婢并非完全无责任能力。

    再如《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附子安世传》载:“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愤怒,诬汗衣冠,’(自)[告]署谪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此史料反映,奸污官婢是犯法的,因此官婢其兄敢于申告。张安世为隐“郎”之恶事而颠倒黑白,指责婢兄诬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若奴婢所告属实,官府也是要受理的。相比之下,中古时期,奴婢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告主非谋反叛逆罪要处死刑,地位实际比汉代进一步下降了。

    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反映,在某些情况下,汉代奴婢甚至有财产继承权:“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口人律口之口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口子若主所言吏者。”②可见主人死而无后者,奴婢可转变为庶人继承财产,并规定了确定继承人的具体方法。在唐代,奴婢显然没有这样的地位,因而法律上亦无此种规定。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汉代奴婢比一般人的法律地位还是要低下的。同罪并不同罚。如:“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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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③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颧,畀主。”①

 

第四,关于官奴婢的管理。

 

    汉代政府对官私奴婢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重视。一方面私奴婢可因其主人犯法被政府没为官奴婢,奴婢主亦可将其私奴婢人为官奴婢,用以赎罪买爵;同样,官奴婢也可以通过赏赐或出卖的方式,变为私奴婢。不过无论私变官、官变私,汉政府更重视的似乎是奴婢作为财产关系的转变。而不是身份的转变。甚至贵为太后,取得官奴婢亦要出钱购买。如《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载:“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贾贱,请更平直。”太后取官奴婢,尚且通过购买的手续,身份地位不如太后的,必须用钱来向政府请购奴婢,更是不用说了。这与中古时期权贵奴婢大量来自赏赐,情况不同。像唐代,宗室权贵使用官奴婢大多从司农寺直接领取。

    当然汉代亦有赐奴。如汉武帝赐同母姊修成君奴婢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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