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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②又赐方士栾大童千人;③霍光前后受赐奴婢百七十人;④东汉明帝赐弟东平王刘苍宫人、奴婢五百人;⑤和帝赐河王刘庆奴婢三百人;⑥这些作为赏赐或出卖的官奴婢,出卖或被当做赏赐品以后,其身份也就转化为私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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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②  《汉书》卷九七《孝景王皇后传》。

③《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④  《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⑤  《后汉书》卷四二《东平宪王苍列传》。

⑥  《后汉书》卷五五《清河王孝庆列传》。

 

  中古时期,特别是唐代,官奴婢制度管理严格。官私奴婢区分清晰,官私奴婢不可互代,凡私借官奴婢及将官奴婢借人者,笞五十。①

 

  第五,汉代奴婢与庶民界限不十分严格。

 

  秦代奴婢与自由人界限并不严格。汉代亦大体如此。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规定:“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②可见,汉代奴婢与庶人之间身份的转换,比较灵活。

    又据《汉书》卷一《高帝纪》载,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  “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所在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同书卷《明帝纪》载:中元二年,诏“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

    这些诏令,反映汉代债务奴婢身份并不稳定,中央政权有权加以干涉并令其主人无条件放免。这与中古时期政府相对重视主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只允许赎免的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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