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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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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5页。

 

在七科谪诸身份中,汉代贵贱等级界限也不严格。商人婚姻不存在限制是明确的。与奴婢相近的赘婿也是与普通民女成婚,并不实行同色相婚制。此外,汉代同秦朝一样,庶民亦可用奴婢赎罪,用奴婢换爵位,用奴婢免赋役。这都说明汉代奴婢与自由民之间,身份并不严格,如晁错就曾说文帝“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徙之塞下”。①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载:“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还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②“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③这反映汉代仍有奴婢与正常人通婚,良贱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至于像中古时期那样对奴婢身份地位、良贱关系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详密、繁复、森严的法律规定,在汉代大多还没有出现,这是因为,中古良贱制度得以形成的历史条件,在汉代尚未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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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③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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