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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西周史》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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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西周史》选载(五)——第七章“封建制度”第4、5、6节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赏赐车马及其附件(攸勒)或旂章弓矢的各二十余器,赏赐土地奴仆和玉器的各十余器。是以赏赐也有一定的差别(史明,1974:88,注4)。在礼仪制度化时,象征性的赏赐与实物的赏赐同样可为受者珍视。周人策命礼中大量出现特权象征的服饰旅章,正说明了封建结构已有明确的阶层分化。

  不仅王对臣下有策命,诸侯对臣下也可有策命。如《左传》昭公三年:“郑伯如晋,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即是晋侯对臣下的策命。有一件成康时代的麦尊,记载井侯接受了周王的策命与赏赐,井侯为此对于井侯自己臣下作册麦也赏赐以金,麦为此制作这件铜尊,以为纪念(白川静,1965B:629—644)。又如耳尊:“侯各于耳□侯休于耳,易臣十家。长师耳对扬侯休,肇乍京公室彝。”(白川静,1965A:580—583)“耳”是“京公”封在“长”地的属下,接受侯的策命。王对诸侯或高级贵族有策命,诸侯及高级贵族对自己臣属也可以有策命。阶层化的结构显然已逐渐形成了。

  “委质为臣”即是确定新主从关系的手续。周礼对于宾主双方接受贽礼的形式极为注重。平等的两方互赠礼物,不外肯定友谊。策名委质,则相当于确定君臣的关系。《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晋怀公执狐突,要求他召回跟从公子重耳的两个儿子。狐突的答复:“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可见策名委质的礼仪,正为了确定主从之间的君臣关系。一旦委质,虽死不贰。《国语》“晋语九”,晋师围鼓,执鼓子,有鼓子的臣属夙沙釐,自动跟随故主,他的理由:“臣闻之,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夙沙釐认自己是鼓子的臣属,不是“鼓”这个地方的臣属。其君臣关系不系于封国,而系于封君(杨宽,1965:360—364)。在这一制度下,君臣关系是特定的,不是由宗族血亲的关系下衍生。狐突不能干涉二子委质于重耳,正表示君臣关系乃是个人间的约定,不能继承祖先的关系。

  更有可注意者,这种层级隶属关系的向下延伸,不仅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主从关系,封建的主从与宗族的关系也是相重叠的。赏赐的恩命,由父子相续,孟:“盂曰朕文考眔毛公仲征无,毛公易朕文考臣,自厥工,对扬朕考易休,用宦兹彝乍厥,子子孙孙其永宝。”(白川静,1966B:31—33)是则父亲立的功劳,父亲亡故了,遂由儿子代父接受。兄弟对于大宗也是相当于臣属的地位,豦:“豦拜稽首,休朕匋君公伯,易厥臣弟豦井五匙,易表胄干戈,豦弗敢望公伯休,对扬伯休,用乍且考宝彝。”(白川静,1966C:98)此处君公伯与厥臣弟对称,伯是长支,弟仍“对扬伯休”称颂长支的福祉,再为祖先制作尊彝。大约弟支的祖先并不包含在长支之内,是以弟当不是公伯的亲弟,弟大致是小宗对大宗自称。另一件是父子间赐与的例子,效尊:“佳四月初吉甲午,王雚于尝,公东宫内乡于王,王易公贝五十朋,公易厥顺子效王休贝廿朋,效对杨公休,用乍宝彝。乌,效不敢不迈年,夙夜奔走,扬公休亦,其子子孙孙永宝。”(白川静,1966C:86—89)此“公”锡儿子“效”受之于王的贝,“效”大约不是承嗣的儿子,遂对父亲不仅当作父,也当作君。而且自矢忠诚,当系对于大宗的臣属关系。本章前文曾引了沈子也,沈子是周宗(即鲁族)的小宗,正与效尊之情形相似。凡此诸器铭文,均说明了封建层级关系在成康以后己兼跨于君臣及宗族两方面了。

  单纯由金文的策命纪录中看,似乎周王对于臣属只是赏赐礼物及土地人民。臣下对君主的回报,在金文中最常见的是恭谨的颂扬与祝福,所谓“对扬王休”,并且自矢子子孙孙永远以君主的恩命为荣宠,永远宝用这件器皿,以为纪念。君臣关系应当有比较更实质的内容。臣下由君主处取得的任务,诚然只是由赏赐而肯定。除此之外,诸侯还各别的接奉特殊的使命。如《左传》定公四年,诸侯的任务是“以藩屏周”,晋侯的使命是“使之职事于鲁”,也就是以鲁地的资源担任为周室屏藩。齐侯的使命,据《左传》值公四年:“昔召康公命我亢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诸侯一般性的义务,不外军赋与贡献,军赋是对于周王提供军力,参加周王的征伐。班铭文,吕伯吴伯都须以其族,作主帅“毛父”的左右翼,共同担任征服东国的任务(郭沫若,1972)。又如大保铭,王降征命于大保讨伐彔子;明公铭,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均属此种征发之例(白川静,1962A:61;1963:133)。又如《诗经》“大雅•韩奕”,燕师代韩筑城;“大雅•崧高”,召公为申伯彻土田;也当是守望相助的例证。贡献之例,如《左传》僖公四年,齐桓公伐楚,以“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口实,楚人也避重就轻,承认有罪,是各国方物之贡,似有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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