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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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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4: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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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学术期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文献引证标注方式进行了修订,并将从2002年第1期开始执行。现特此公布其主要内容,敬请作者参照执行。
一 普通图书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册;④出版者与出版时间;⑤版本;⑥页码。 (一)责任者与责任方式 1、责任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组织、机构。责任者无法确定时,用“佚名”表示。 2、责任方式有多种,如果是撰著,在姓名之后加冒号表示;如果是“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形式,直接跟书名,不空格,不加冒号。如: 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顾潮编著《顾颉刚年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3、两个或三个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时,只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如: 徐寿凯、施培毅校点《吴汝纶尺牍》,黄山书社,1990年。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4、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可放在书名之后。如: 严修自订,高凌雯补《严修先生年谱》,齐鲁书社,1990年。 A . 施阿兰:《使华记(1893---1897)》,袁传璋、郑永慧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 欧阳兆熊、 金安清:《水窗春呓》,谢兴尧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 (二)书名 1、书名的副标题应一并标注;如书名较长,再次引证时,可用简称,但须在首次标注时注明。 2、书名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放在书名号内,如: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三)出版者和出版时间 1、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照录,但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如: 陈恭禄:《中国近代史》,商务印书馆,民国24年。 2、版权页中缺出版者或出版时间时,须说明所缺项,用[ ]表示。如: 冯玉祥:《我的读书生活》,三户图书刊行社[出版时间不详]。 3、港台版图书可通过标注出版者所在地点(城市)反映出来。如: 余绳武、刘蜀永:《二十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年。 (四)版本 1、引用图书是第1版时,可以省略版本说明;如果不是第1版,版权页中表示版本的文字(如“修订本”、“增订本”、“第3版”等)应照录。如: 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 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 2、影印版的图书要标注“影印本”。如: 沃丘仲子:《近代名人小传》,中国书店,1988年影印本。 刘寿林编《辛亥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影印本。 (五)页码 用“第 页”表示,以句号结尾;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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