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三、四章;以及林金树:《论明代品官的等级特权》,《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
[13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吏部·汉员升补》,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7册第6006页。
[13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吏部·汉官品级》,对各种“晋衔”、“加衔”、“兼衔”都一一说明。第6册第5285页。
[137]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三《兼衔》及《加宫衔》,中华书局1982年版,上册第69页。又《清会典》卷二三《职官一》:“凡师保傅,皆有少,皆虚衔,无职掌,亦无员额,凡大臣宣力中外,劳绩懋著者,则奉特旨加衔。”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0页。
[138]例如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三《七品衔》所记:“近江宁黄虞稷、慈溪姜辰英以诸生荐入馆修史,特加七品服俸,覃恩得以其品貤封父母,而实未授官也。”上册第53页。
[139]明代缙绅地主的政治经济特权,参看张显清:《明代缙绅地主浅论》,《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140]张海瀛:《明代的赐田与岁禄》,《明史研究论丛》第4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
[141]吴晗:《明代的新仕宦阶级,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及其生活》,《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142]吴唅、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143]另一些对传统专制官僚政治发展史的分期方法,就不大能够看清本书所揭示的上述段落。例如近年的巨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总论)的分期如下:战国到汉初,是“军事封建君主制”的形成、鼎盛到衰微时期;两汉到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四段,则分别是“宗法封建君主制”的确立、巩固、高度发展和鼎盛时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4页。李治安、杜家骥先生则把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段,分别定性为“封建官僚行政管理”的推行、发展和完善时期。见其《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这样的分期之法主要是对线性进程的总体概括,本书的分期,则进而从一个侧面提供了更多曲折。因而对“品位-职位”视角具有独到的分析价值一点,我们抱有信心。
[14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一《各史例目异同》,《廿二史札记校证》,上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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