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薄。”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13页。又《明史》卷一六四《黄泽传附孔友谅传》孔友谅云:“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
[114]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二《俸禄》。《日知录集释》,上册第549、552页。
[115]《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98-799页。
[116]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致仕官给俸》,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17]《明会典》卷六《荫叙》,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2页。
[118]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期功丧去官》。《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2页以下。
[119]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奔丧守制》,《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8页以下。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品官丧礼”。当然,许多官僚心底并不乐意舍弃禄位离职守丧。不过官僚个人是否选择奔丧是一回事,帝国法律是否给予服丧权利则是另一回事。
[120]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武官丁忧》,《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12页以下。
[12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26页。
[12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4页。
[12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73-74页。
[124]参看关文发:《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
[125]参看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论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学刊》1982年第2期。
[126]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27]《明史》卷二二六《海瑞传》万历十三年(1585年):海瑞上疏,“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谓今当用此惩贪。”
[128]《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12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60页。
[13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37页。
[131]参看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5章“杀人如草不闻声”第2节“血肉横飞尸虫满狱”,第353页以下。
[132]参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引言”第3页。按,这种“以天下为己任”与“自利取向”并不矛盾。前者是就道德风貌而言的,后者则是指官僚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权势扩张,涉及了官僚较大的特权、贵族化程度和相对于专制君主的自主性。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扩张也能激发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文化气象。反过来说,在“服务取向”之下,官僚个人同样要牟取私利的。
[133] 2000年4月7日,我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就本书内容发表学术报告。报告之后,张帆先生随即就唐宋到明清散阶制的变质问题,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把他的意见写成了约五千字的论述垂赐本人。张先生认为,对于唐宋到明清间的这个重要变动,金、元二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金、元两代的政治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金、元的官僚制虽以唐宋为蓝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数族王朝,只能做到轮廓大致仿佛而已,实际的复杂精密程度较唐宋远为逊色。金、元虽然设立了42阶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无实,以往繁密的资格、阶级制度大大化简了,并倾向于向职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带有明显的北方民族“家产制国家”特征,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皇权很少受到约束,唐宋以来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传统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扩张和“自利”的趋向受到了明显抑制;专制者至高无上,奴视臣下,前代优礼臣下之举多成具文。值此之时,用来优遇官僚阶级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视、趋于贬值,是顺理成章的。张先生的意见使本书有关论述大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飨读者。此外,楼劲、刘光华也曾推测:明代散阶制“出现这样的格局,大概与元代的做法有关。”《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就此而论,杨树藩认为辽金元位阶制度上承唐宋,也不够全面,失于简单化了。
[134]参看瞿同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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