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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24  来源:不详
、无暴虐,其制度的缺点是“散”和“弱”,而非“专”与“暴”,尽量优假士人[102];明廷则一改故辙。宋廷忌武人而明廷忌士人,帝王不惜严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慑于王室积威之下,使其只能为吾用而不足为吾患”[103]。明制,文官不得封公侯,违者主司及受封者斩,或即其由。法有“凌迟”,始于元明。朱元璋大兴“文字狱”[104],甚至以“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科”入律。“时京官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105]。薛允升的著作曾在明律“奸党”诸条之下,比较汉、唐、明有关律文:“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显著,与唐律迥不相同。……汉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执左道乱朝政法,唐律不载,明此律则更甚矣!”[106]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所以杜甫有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107]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动辄“血溅玉阶,肉飞金陛”[108],还通过厂卫特务机构的天罗地网监视百官[109],这都上承明太祖“开国规模”之流泽。
  一方面,学者看到了“明代皇帝权力之大,远远超过了前代”[110];而与“明代君权与官权相比,君权大为增强”结伴而来的,便是“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降低”[111]。与宋代“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有异,明代宗室俸禄丰厚,一般官员却以“薄俸”为主流,以至到了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112]。史家因有“明官俸最薄”之说[113],顾炎武叹云“今之制禄不过唐人什二三”,“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114]官僚们“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不足以资生”、“困于饥寒”的抱怨不绝于口[115]。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简薄得多,国初的致仕者居然没有俸禄,赐半俸终身就算是优礼了。赵翼:“明初无加恩致仕官之例。《明史·杨鼎传》:成化十五年,鼎致仕,赐敕驰驿归,命有司月给米二石,岁给役四人。大臣致仕有给赐,自此始。自后多有月廪岁夫之制。……此皆明代加恩致仕官故事,然视唐、宋则甚减矣!”[116]唐代的门荫之法,是依父祖之官而授子弟之阶,进而就可候选入仕了,宋代恩荫也是直接给予官阶或差遣的。而到明代,“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是为“荫叙”;但所叙的只是“禄”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参加考试。而且“后乃渐为限制”,宪宗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在京三品以上,满考著绩,方得请荫,谓之官生”;至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年)又规定,即使三品以上京官,也须三年考满、得诰命、无过犯,才能自请一子入国子监[117]
  历代成规,期亲亡故都是可以离职奔丧的[118],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为避免旷官废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期丧只能遣人致祭而已[119]。为了皇上,士大夫只好“以义断恩”了。明朝武官更无丁忧之制[120]。以官品抵罪的“官当”制度在唐宋臻于发达细密,在明律之中却被一笔勾销了。薛允升因云:“唐律于官员有犯除名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委曲详备,其优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删去,古谊亡矣!”[121]不仅“官当”被废,明清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轻罪,徒流以上便须实配,由此瞿同祖先生指出:“明、清律在这方面对于官吏的优待不如唐、宋远甚。”[122]薛允升也看到:“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古人先礼教而后刑法,后世则重刑法而轻礼教。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123]用来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又大为完善了[124]。朱元璋决意以重典治吏[125],所颁《大诰》的锋芒所向就是贪官污吏[126]。他定制地方守令贪赃达到六十两便剥皮囊草,枉法达到八十贯则论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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