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中国古代官制的品位与
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
略论中国知识分子在抗战
《天演论》的历史地位与
国史定位与清史体例问题
《职方外纪》的地理学地
胡适在新文化运动中的地
最新热门    
 
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24  来源:不详
[44]

 这个叙述虽然只是略具轮廓,但就当下的讨论而言,引为参考还是很方便的。由此可见,向上追溯,“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向下推延,“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这样一来,帝国的官阶变迁史便呈现出了三个大的段落,其中仅仅第二段落,即唐朝和宋朝(及辽、金、元)是散阶制度的发达时期,其前、其后的情况就不尽相同了。
  “若干石”的禄秩是在战国发端的,至秦汉由疏而密、蔚为大观,以至在九品官品产生之后禄秩仍未遽废,还在魏晋南朝保存了好长一段时间。禄秩的级差,从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等直到百石,其下还有“斗食”等等。禄秩的等级有时约二十个上下,有时十七八个,随着王朝的调整而时有变化。在追述中国传统官品制度时,曾见过某些行政学研究者把秦汉禄秩也看作“品位分类”,尽管只是寥寥一语而已。这种说法也不是不可以发挥,不过本书已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改造为“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了,以便让问题聚焦在“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之上,那么“有职而无阶”的禄秩等级制与“阶职分立制”的差异,仍将提示着不尽相同的情况。
  如果和唐代散阶相互比照,并着眼于是否存在着独立于职位的品位序列,我们就能发现,以“若干石”为标志的各个禄秩等级有一个鲜明特点:它们都是附丽于职位的。如果没有了职位,或者说在职位之外,官员本身便无等级可言。禄秩只是职等而已。比方说吧,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作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5]陈先生并没打算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性质的叙述却相当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杨树藩在追述历代“阶职分立制”时,断言“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这并不是无根之辞,事实等于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品位”的意见。
  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这一点,还可通过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得到进一步的旁证。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汉廷一般并不保留官员既往官资。正是为此,离职官员在再仕的时候,其禄秩低于原官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比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离职官员是以察举辟召、甚至以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的。经过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经察举而为郎官,也不过比三百石。对那些再仕州郡者来说,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官员的已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了。官员在非因罪过一度中断勤务时,也要丧失昔日秩位,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都可以旁证“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故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一种资格,存在着“故九卿”、“故廷尉”、“故谏大夫”这类身份,朝廷有时还会委派给他们一些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离职官僚的已往禄秩对再度任命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只有“故公”这样的高官,再次任命为较低官职时有可能得到增秩的优待,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比如说“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书令,那么他当下的品级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着一种“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以“增秩”、“贬秩”为官员奖惩之法,有时还对一些称职官员给予“增秩留任”待遇,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的禄秩与职位的禄秩的品级不一情况。我想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就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秦汉政治中已孕藏着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毕竟,“职位分类”在当代中国也刚刚在尝试之中,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性更不可能纯而又纯。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日后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没有多少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带到新职上去。从尹湾简牍看,贬秩者不能够继续占有原职,而是要降职使用的,那么这时遵循的就仍是秩、职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增秩、贬秩之法仍未发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此序列逐阶上升。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仍然是汉代禄秩等级的重要特点。
  离职再仕之时,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也不是找不着,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