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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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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4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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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然不同的内容,是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的自然产物,并不能由此否认“祖宗之法”的存在。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客观内容,更有其主观意义;应该从“实”与“虚”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祖宗之法”的根本精神与宋代诸多法度的深层意义相联系,在宋代政治生活中的切实影响力是无从绕过、无法回避的,无论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采取何种态度的群体,都不得不顾及到这一点: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剖析其精神实质及客观影响——是为其“实”;而与此同时,就其整体而言,“祖宗之法”又并非固定具象的实体,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抽象的意识,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体心目中的理念,受到追述者主观立场或隐或显的影响,它的内涵远非统一确定,甚至给人一种难以捉摸把握之感——是为其“虚”。
说到宋代政治史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赵宋的“祖宗之法”,并不等于说,我们分析当时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以此作为框架,简单地套用即迎刃而解。尽管如研究者所说,恪守“祖宗之法”会带来政治上的因循僵滞;而实际上,宋代的“祖宗之法”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调整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以往的成规定法有所背离。“祖宗之法”本身从来不是固定永恒的排它性“框架”,正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在宋代被意见迥异而如许众多的士大夫所侃侃引论。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然涉及到内核、表象等诸多层次、不同方面,其内容并非凿实确定,而对其理解又远非趋同一贯,故而以是否宣扬、倡行“祖宗之法”作为判断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的主要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它在宋代历史的研究中,具有特殊的认识价值。 [1] 八十年代後期以来,直接或间接研究宋代“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的论著日多。就祖宗家法之广义进行研究者,如邓广铭《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3期)、唐兆梅《试论北宋的“祖宗家法”》(《汕头大学学报》1987年1期)、王水照《“祖宗家法”的“近代”指向与文学中的淑世精神》(见氏著《宋代文学通论·绪论:宋型文化与宋代文学》页4—18),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等;就其狭义进行研究者,如张邦炜《论宋代“无内乱”》(《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1期)等。 [2] 有关明代的典型例证,参见许振兴:《论明太祖的家法——〈皇明祖训〉》,《明清史集刊》第三卷,1997年6月。 [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癸巳条。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中华书局标点本页382。 [5] 《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页48。 [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至道三年十一月甲子条,中华书局本页887。 [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条,中华书局本页863。 [8] 《宋朝事实》卷二《登极赦》,国学基本丛书本。 [9] 《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中华书局标点本,页8940。 [10] 《宋大诏令集》卷五一《吕端拜相制》,中华书局本,页261-262。 [11] 《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标点本,页9539—9541。 [12] 《宋大诏令集》卷五一《王旦拜集贤相制》,中华书局本,页262-263。 [13] 《小畜集》卷二《送王旦序》,四部丛刊本。 [14] 《国朝诸臣奏议》卷三七《上真宗应诏论彗星旱灾》,宋史资料萃编本。 [15] 《宋文鉴》卷四三,四部丛刊本。 [16] 《小畜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 [17] 《宋大诏令集》卷三《第五表上尊号允批答》,中华书局本页12。 17 《宋会要辑稿》礼五五之一。 [19] 《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本页9539。 [20] 《武夷新集》卷一○《文靖李公墓誌铭》。 [21] 《宋史》卷二八二《李沆传》,中华书局本,页9539。 [22] 《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按欧阳修此文作于至和二年,即1055年,时距王旦辞世已有三十八年。王旦生前 “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特点相当突出,但文中所说“公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云云,似不曾直接出自王旦之口,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欧阳修本人的揣度与认识。 [2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一,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丙申条,中华书局本页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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