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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钓鱼岛之争的理由对比

时间:2009-7-24 13:56:32  来源:不详

  A.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但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

B.一九四一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与?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C.当时日本虽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D.按照国际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3.美日和约:美日不能私相授受 

  日本的一个主要理据之一是“美日和约”发生效力后,琉球与日本分离,基于和约与有关奄美诸岛的日美协定,所颁布的美行政官署布告第廿七条“琉球之地理环境”第一条规定,该列岛是在琉球列岛的地理范围内。所以将钓鱼岛列屿一并于七二年“归还”日本。但日本此主张完全违背了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因为任何个人或政府,皆不能将其所不拥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这是一项基本的私法及国际法的原则。钓鱼岛的主权既于战后属于中国,则美日和约与协定虽将此列屿划入琉球地理范围内,欲由美军管辖,中国对其主权仍是完全而不受影响,日方所持主张列屿主权的第三点理由在国际法上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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