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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

时间:2009-7-24 13:56:52  来源:不详
  无庸置疑,看似尊崇的“祖宗之法”,在宋代风诡云谲的政治斗争中经常处在被某种政治势力利用、为某种政治势力服务的卑下地位。试图将其玩弄于股掌之上者绝对不乏其人。这种现象出现在宋代的各个时期。比较明显的一例是,明道二年(1033年)三月,称制多年濒临去世的刘太后,在其遗诰中,一方面声称令“皇帝听政如祖宗旧规”,一方面又显然悖离祖宗法意,提出要已经成年的皇帝再尊太妃为皇太后,“军国大事同太后内中裁处”。[91] 尽管这一荒唐要求遭到臣僚及时有力的抵制,但类似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

  如前所述,宋人所谓“祖宗之法”,并非将其列祖列宗之政不加甄选地一概包容,而是择取“祖宗故事可行者”予以认定。从北宋到南宋,“祖宗之法”时时处处被不同群体在不同的场合下就其不同侧面不同意义加以引述。而对于影响如此重大的轨范典则,臣僚们并未积极要求朝廷澄清其实质内涵;另一方面,即便在强调齐一观念的时候,宋廷也无意着力就此关键来统一认识。这种看似奇怪的现象,或许正提醒我们注意,“祖宗之法”范畴的不确定性,适应着不同信念的官僚士大夫们争取自身“话语空间”的需要,为其倡行者、实践者提供着阐发、解释的机会。而这种解释权,在赋予“祖宗之法”神圣意义的同时,也赋予解释者们以不容轻议的权威地位。
  笔者个人以为,对于“祖宗之法”自不同角度加以引述,甚至阐发出截然不同的内容,是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的自然产物,并不能由此否认“祖宗之法”的存在。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客观内容,更有其主观意义;应该从“实”与“虚”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祖宗之法”的根本精神与宋代诸多法度的深层意义相联系,在宋代政治生活中的切实影响力是无从绕过、无法回避的,无论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采取何种态度的群体,都不得不顾及到这一点: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剖析其精神实质及客观影响——是为其“实”;而与此同时,就其整体而言,“祖宗之法”又并非固定具象的实体,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抽象的意识,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体心目中的理念,受到追述者主观立场或隐或显的影响,它的内涵远非统一确定,甚至给人一种难以捉摸把握之感——是为其“虚”。

  说到宋代政治史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赵宋的“祖宗之法”,并不等于说,我们分析当时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以此作为框架,简单地套用即迎刃而解。尽管如研究者所说,恪守“祖宗之法”会带来政治上的因循僵滞;而实际上,宋代的“祖宗之法”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调整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以往的成规定法有所背离。“祖宗之法”本身从来不是固定永恒的排它性“框架”,正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在宋代被意见迥异而如许众多的士大夫所侃侃引论。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然涉及到内核、表象等诸多层次、不同方面,其内容并非凿实确定,而对其理解又远非趋同一贯,故而以是否宣扬、倡行“祖宗之法”作为判断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的主要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它在宋代历史的研究中,具有特殊的认识价值。 

注释
[1] 八十年代後期以来,直接或间接研究宋代“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的论著日多。就祖宗家法之广义进行研究者,如邓广铭《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3期)、唐兆梅《试论北宋的“祖宗家法”》(《汕头大学学报》1987年1期)、王水照《“祖宗家法”的“近代”指向与文学中的淑世精神》(见氏著《宋代文学通论·绪论:宋型文化与宋代文学》页4—18),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等;就其狭义进行研究者,如张邦炜《论宋代“无内乱”》(《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1期)等。
[2] 有关明代的典型例证,参见许振兴:《论明太祖的家法——〈皇明祖训〉》,《明清史集刊》第三卷,1997年6月。
[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癸巳条。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中华书局标点本页382。
[5] 《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页48。
[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至道三年十一月甲子条,中华书局本页887。
[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条,中华书局本页863。
[8] 《宋朝事实》卷二《登极赦》,国学基本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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