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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时间:2009-7-24 13:56:53  来源:不详
种发展是相对清朝以前而言的。必须承认,即使在清朝,由于多方面的历史和人为因素,台湾的法律制度也是比较散乱的,是不完备的。当然这种不完备也反映出清政府在处理海疆的一些特别问题上,尚缺乏经验,但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央统治者在历史的沉埃之中也多少认识到搞好边疆问题和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清初统治者在巩固和治理东北及西北边疆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上也制定数部法律,当然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是针对少数民族特点的,侧面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的重视。

背景:(一)自康熙二十三年施琅入台后,当地土著法制疏松的局面已不存在继续的条件了。清军入台前,郑氏家族在台湾的统治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仅限于台湾西南部以及沿海的零星点状分布区内,虽也施行了一定的法令,但涉及面有限,而且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其在台的统治。

(二)郑氏集团降清后,清朝高层就是否留有台湾竟然发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台湾是化外之地,不毛之地,不值得派兵留用;而施琅则上书康熙帝,言明台湾的重要经济地位和丰富的物产,特别值得赞扬是,施琅作为一名带兵将领,有着丰富的作战经验和长远的战略眼光,指明了台湾的重要军事地位,而且并未附合朝中弃台的势力,应当说施琅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上是有巨大功劳的。同时康熙帝能够听取施琅的进谏,也说明了其宽广的胸怀和异同常人的远见卓识。也不能否认,康熙帝统治开始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问题时即采取了一种俯视的态度,且于言语之中时常充溢不雅之间,上至皇帝上谕,下至普通官员谈话,皆不饰之。这就表明了清朝统治者在制定其对台湾的法律制度上存在一定妄自尊大的态度和偏见。当然由于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及反映在法律上之后,也多少激起了一定的地方矛盾,而且由于“天朝上国”观念的激发,闭关政策也应用于台湾,这是现今无法想象的。正是在这些分歧和矛盾中,也是清朝在台湾的一些法律制度具有了矛盾性。

台湾被清朝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也应在台湾施行,而且根据台湾的特殊状况,清政府还颁布了一些特别法令,而且跨度几近整个清朝。由于台湾的地理位置和所处时代,使其法制具有较以前所不具有的多样性。以下就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海外贸易法、军事法和当地习惯法等方法进行讨论。

刑法方面。康熙二十三年,即1684年,在施琅《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前后,中央政府也确立了“防台而治台”的控制政策,反映了清政府无知而又心虚的可笑心理。清政府规定:(一)严禁偷渡,限制大陆海船渡台;(二)严禁汉人进入“番地”,限制铁器入台;(三)禁止携妻入台等。很明显,这几项简单的法令就是为了阻断与台湾的联系,就是害怕“某种对清政府不利的事情”的发生。尽管禁海令一颁而再颁,然而“偷渡”的人数愈来愈多,仅从清政府官方的人口统计看,前后最多时,人口竟增长了二十多倍,这是超出原住居民的人口增长限度的。可见其法令并未起到多少效果,不过倘若没有这些法令,相信人口会更多的移向台湾,因为据清政府最初的统计只有万余人,而后来竟至20余万,两地之间的联系频繁可见一般。

清政府对海事刑事犯罪是以较《大清律例》加重处罚的,除了偷渡外,像走私也是要严惩的。台湾盛产硫磺,施琅也多次向康熙  提及,而硫磺可以用以入药。也可用以军事目的, 作为炸药制作炮弹等。清朝对此予以严禁,并处以重刑,但收效甚微。

康乾时期,清朝刑律逐步完备。台湾也逐步纳入了清朝律令的统治之中。连横的《台湾通史》卷十二《刑法志》载:“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史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 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不服者,则控之府。不服,复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饬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鞠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复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阍。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路远费重,迁徙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于京控也。”

台湾虽处岛国,方圆有限,但流徒之罪,依律执行,不过由于台湾与内地间隔台湾海峡,故“由鹿 门口配搭商船,对渡厦门。”“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审办,而盗犯则至同安县交收。逐程接递到省,定地 咨发配。”

对于人民群众的反抗活动,清政府依然加以全力镇压,而且由于狭隘的民族情绪,对台湾地区的镇压活动也异常迅猛。归结起来,仍是维护封建皇帝统治和君主专利,也没有因台湾的回归而对台湾的人民起义予以宽容,而且随着清朝历史的发展,台湾人民起义有愈加增多的趋势,这应是与清政府的统治愈加腐化相对应的,而对人民起义污蔑为“叛乱”却一直未变。台吏高其棹疏报:“台湾水连沙等社凶番,自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作乱后,不纳赋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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