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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时间:2009-7-24 13:56:53  来源:不详
禁而不止之势原因概而有三:一是清朝时沿海平原夹杂丘陵,人口较稠密,人均耕地本来面积就不多;其二,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政府政治统治相当腐败,赋税过重,民难聊生,加上大地的兼并之风,其民生也难矣;其三,台湾地广人稀,土地肥沃,一岁之获,数倍中土,同时清政府对台的赋税相对较少,且政治统治相对宽松。与沿海相比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行政法方面。台湾的职制度建立较晚,在郑成功攻台之时,改台湾名为车都,设承天府和天兴、万平二县,设立了安抚司于澎湖。清军入台后,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后又因朱一贵起义,“设巡视台湾御史满、汉各一人”以“监察行政”。入台官员因入台湾也享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员不有的一些待遇,如:“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会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网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级,称职者准加一级,以示鼓励。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四年逾四十无子一准其携眷赴任。夫台湾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禄甚轻,旧制,分巡道年六十二两四分四厘知府同禄,台防同知四十两王钱五分六厘,知县二十七两钱九分,县丞二十四两三钱二厘,巡检十九两五钱二分,实不足以资衣食。乾隆八年,奏旨增加养廉。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两,知府同禄,台防同知五百两,台湾知县一千两,他县八百两,县丞巡检各四十两。”

在台湾为清朝设置一府三县之后,又有所变更,至光绪时,奕 、奕 、李鸿章为上疏指出:”台湾为 洋框要,延 千余里,民物繁富。通商之后,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员 扎控制。若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以  成,似属相宜,恭候钦定。如  允,所有一切事宜,应由该督抚详细酌议,奏明办理。”诏曰可。于是设之府、一州、三厅、十一县。后经又设台湾省,刘铭传为巡抚。

经济贸易法方面。清军入台,既是政治上的统一,又是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愚昧的清朝统治者只注意到了政治上的统一,却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漠不关心。对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横加阻断,明明是一个日趋开放的世界,清政府却只顾坐拥庞大家业,不知扩宽视野,也要设立禁海令,严禁海峡两岸的交往贸易。至于顺治时期禁海,尚可加郑成功独占台湾的事实以充“禁海”原因,至于清军入台之后,却仍然“禁海”,实在是对自己的黑暗统治太有自知之明了——实质上就是为了避免“民变”。故而自清初即有“山东、江、浙、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1,限制大陆渡台航线、限制铁器、竹材进出口等消极法令。但终于于乾隆四十九年和五十七年,开放了鹿港与泉州蚶江之间的航线以及淡水河口与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河间对口通航。至于生铁的开采直到了光绪年间方才准许从福建漳州进口。

无论清政府如何限制,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贸易一直都在断断续续在朝廷。郊——台湾的这种商人团体就遍地可寻,以台南三郊为大,他们“各拥巨资,以操胜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庄、烟台、上海,舳舻相望,络绎于途”2。

然而清政府的持续腐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中国与各列强即英、美、法等签定的《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等条约中,隶恬台湾的台湾府域和淡水被迫开埠。后又根据英国海关税务司的要求,开鸡笼、打狗二埠。且四埠税收由税务司统一管理,清政府无权过问干涉。在不平等条约的掩护之下,形形色色的外商进入台湾,带来了新奇古怪的商品和鸦片,他们装满刚刚训练出来的管理手段和滴着人血之资本,纵横于台湾,而台湾本土郊商却一蹶不振,台湾的对外进出口贸易竟为外同人所控制。根据台湾律例,樟脑属官营,严禁私人贸易,而英国人却以武力为后盾,强迫清政府承认废止樟脑官营,准洋商领照前往内地买办。

台湾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其对外贸易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清政府没有好好珍惜,结果反被外国的殖民主义者大肆利用,并成为对抗清政府的军费。在处理海外贸易的问题上,与清政府成鲜明对比的是郑氏家族。郑芝龙时期就大力向日本等国出口产品,以致被认为是荷兰东印度无可奈何的敌人。郑经统治时期,英方每年段向郑氏集团缴纳3%的关税,并运来台湾所需货物,而郑氏集团终于在被清政府收编之后,台湾环境骤变,加上台湾土地因大力开发日趋紧张,英国商人被迫暂时关闭了驻台商馆。

清朝的法律体系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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