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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时间:2009-7-24 13:56:53  来源:不详
体上是一种封闭型对台湾的法律也同样如此,尽管对台湾有一些特别法,而且这些特别法表现在刑法上是偏重于内陆,在民事法上略轻于内陆,当然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同郑氏集团相较而言,从其法律体系和法律具体制度都具有进步性,比如采取较宽舒的赋税政策,当然这个问题也要辩证地看,因为一定程序上也只是清朝统治者为表现其“爱民”的特点,而且在移民、贸易法规上存在着严重错误和空缺,为外国的殖民主义者保存下了一个物产丰富的原料市场。在清朝的台湾法律日益复杂之际,也产生了一新问题,比如法律冲突问题,清律曾明令严禁携眷入台,当然这个法令也包括官吏在内。一些驻台官员年逾四十而无子,为此乾隆十二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准如遇上述情况准官吏携眷赴台。这反映出清政府还是懂得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就法律之间的冲突作出一定的协调,毕竟台湾的法律在执行上与内地有些区别,一定程序上也反映了清朝立法者已具有了一些辩证立法主义思想,而且不管如何,清朝毕竟把台湾纳入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这毕竟是一种政治上、法律制度上的进步。国家的统一,才有法律制度的统一;而法律制度的统一,更离不开国家的统一。法律的是祖国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祖国的统一,就没有祖国法律的统一。祖国法律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并非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包括广大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最广泛的利益基础之上的,是反映当前最先进生产力水平的,也必然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清政府也未完全清楚地认识到台湾的重要地位,包括在政治、经济贸易上的特殊地位。至于政治上的地位,则是海防重要性的地位,这一点清政府虽有所认识迟缓,但好歹采取了不少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对外来的侵略也发挥了台湾的应有地位,只是习惯上的不习海战的错觉。使中国的海军事业并未及时发育起来。由于清政府在经济贸易上的法律制度飘乎不定,不时变化,对台湾的贸易优势也多有停停滞,海禁的法令的颁布一方面阻断了与大陆的正常贸易关系,一方面也不利于台湾经济的发展,但也迫使台湾人开始进一步向南洋扩展商业范围,或迁居东南诸岛,也是古代贸易史的重要一环,使台湾的经济和政治价值得以凸现。毕竟是清政府的禁海令使得经济长时期得不到快速发展,也就给了我们加快两岸三通步伐,加速两岸经济互动与交流,形成一个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也就为两岸统一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当然两岸的司法沟通与交流对于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是有保证其稳定快速发展的意义的,在这样一个良好的法律保证基础上,加上民族意识共同性,一个趋于政治统一的在中华经济圈是很容易起来的,而且这应是两岸统一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对于海禁于台湾和南洋之地,康熙皇帝解释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3可见海禁是以“禁”、“防”、“寇”。至于迁海令则是以“迁”去“防”,以“迁”而“避”。清朝官员房星曜在任侯补通判时上言议道:“尽迁其民入内地斥为空境,划地为界,仍后海禁,犯者坐死。破岛上穷寇,内援既断,来无所掠,如婴儿绝粒,立即饿毙矣。”而清朝迁海令也明确反映了这一思想,这虽然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得台湾因与大陆的贸易往来受到限制。使之不会长时安然从大陆获得多种物货以久据台湾,而且也有避免沿海一些有所富裕之地不为兵战而受摧残之多种意图,但实际上,清政府的算盘并未打好,结果是迫使台湾商人与日本、英国、东印度各国南洋大行贸易之道,而大都财政收入减少,人民生活困难,海防空虚,田地荒芜。出于这些原因,加上一些开明王族和大臣要员的劝谏,1683年12月清廷决定:“今海外平定,台湾、澎湖设立官兵驻扎,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应尽行停止。”可见康熙朝时的海外政策概与海防危胁有关,一旦克台灭郑,即大谈“当以国计民生为念”之道理,否则又是“恐水症”,意不习水战之理。三藩灭后虽欲取台湾统一中国,但是由于“不习水战”。“重臣宿将,至于道路之口,言海可平者无一焉。”4以放于闽浙总督竞上曾疏题清“以荷兰为先锋,攻克两岛,然后合攻台湾还荷兰。”而台湾的内乱也为康熙果断决定由施琅率兵攻台提供了重要条件。康熙帝认为:“每以汉人为难治,以其不能一心之故”,以为“海外有吕、噶喇巴等处,常以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北即海贼也,而且“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地方人互相往来”,应该“予为措置” 5,而统治者康熙又因此怕海外贸易祸及统治安全,于1717年禁止往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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