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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时间:2009-7-24 13:56:53  来源:不详
肆行劫掠。臣令台道吴昌祚等率兵,番壮分路裹粮进剿,擒首恶骨宗等,各 相继归诚。”可见人民的反抗乃因“赋饷而起”。又有闽抚赵国麟奏:“台湾北路大甲两番残害官兵,经总兵吕瑞麟、道员倪象恺已将胁从等社抚定,续有凤山县南路奸民聚众伤兵,经提督王郡追剿解散。其大甲西番土官率令全社就抚”。

民法方面。清军入台后,在朝廷中产生了弃台的争论,靖海将军施琅上《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又上奏请减赋税:“然在郑氏当日,自为一国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饷赋,未免重科。”于是奏定上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上园五石;中田七石四斗,中园四石;下田五石五斗,下园二石四斗。与荷兰统治时期和郑氏统治时期,均有所下调。然而由于“台湾全郡尽属沙壤,地气长开不降……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冲为涧壑,流沙 积、塾田多为荒壤”,许多大臣也指出台湾赋税重于内地,终于在雍正九年将赋税政策予以下调:“诏以台土田自七年开垦及自报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亩三分有奇,计亩征银,仍代以粟。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至乾隆时期又“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又因“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变不必再议加减。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

至于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从下表大概可以简单看出。

名称         形式
国有         官庄、屯田等
地方所有     地方出钱,农民出力,业户、垦户、佃户
农民所有     小结首、大结首
 
婚姻法方面:

清政府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不准携眷赶台”,“汉番不能通婚”等不合理的法令,而且同禁海令一起都阻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稳定,同严禁移民偷渡的法令一样,也逐渐被废弛,因为毕竟是不得人心的。当然其时的婚姻立法就不如现今的法律了。同时康熙年间还驱逐无妻室和产业的居民。根据《康熙二十二年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

清朝入关后,就是否可以移民台湾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郑氏集团在移民台湾的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661年郑成功率领十七镇近四万人进军台湾;其子郑经自1664年(即康熙三年至1681年共计三次移民一万余人,而且其中包括三千余降于郑氏集团的清军,当然,对于这些降兵,按大清律是斩立决的,加上又去了台湾,这刑罚要受的就重了,不过这些被迫移民台湾的清军却被予以优待,《台湾外纪》载:“清军弱兵将士二千余人载过台湾,分配屯田。”1654年和1661年清政府下令禁海令,并下了“迁海令”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很多人困于生计。郑成功在获悉这个事情之后,“驰令各处收沿海之残民”。当然而在移民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贩卖沿海地区妇女台的事情。

就移民方式而言,主要有明走和暗走两种,所谓明走,一是伪造官府照 ,可见伪造护照,过关古已有之;二是买通有关官员和负责守关口的兵勇;至于暗走,则包括,夹杂入商船中混装为水手,或杂入兵船或直接由专人负责乘小舟横渡台湾海峡。不论是明走还是暗走,都是“偷渡”按清军入台之后的律令,都是严惩不贷的。清政府“不准内地人民偷渡。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 分别治罪,文武官 处,兵役治罚。”“如有充当客头(类似今蛇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罚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般户及歇窝知情  者杖一百、枷一个月体做法人杖八十,逆回原籍;文武官失察分别论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  ,老者烟瘴充军。”对于私罪或失职官吏依法处以降职、革职处分,“无照人民过台,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数分别降调,隐匿者革职。”

清政府对移民台湾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反复,时禁时除,直至1875(即光绪元年)才正式废除“禁止渡台”的法令。整个清朝统治时期,东部沿海人民屡屡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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