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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色情业的发展与政府应对

时间:2009-7-24 13:57:08  来源:不详
女性别比例,大约在113:100到119:100之间。[15]虽然学者对近代以来人口性别比例数尚估计不一,但在晚清时期男性人口远多于女性人口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一人口发展趋势持续到民国时期。近代以来,人口流动的趋势是由农村涌向城市,所以城市的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更加严重。一项1920年代的社会学调查指出:城市中的男性多于女性。在济南,约60名男性对20名女性,北京则是63名男性对37名女性;而在西方城市,两性比例几乎总是48对52。[16]从婚姻关系来看,晚清时一般农民和下层人口中,成年男子的未婚比例是相当高的。有学者利用族谱资料考察出,40岁以上成年男子未婚者在全族成年男子中的百分比,湘乡陈氏为9.63%,福州赖氏是10%,湘潭谭氏则是12.4%。[17]由于性别比例失调、大量成年男性无法通过正常的婚姻关系来解决性的需求,从而在客观上带来了性犯罪案的增多和色情业的繁荣。

  最后,清政府财政困难、举步为艰,不得不放松对色情业的控制。晚清十年,极力推行新政,如废科举、办学堂、练新军、预备立宪等,这当然是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又一巨波。但不幸的是其时政府已非昔比,心有余而力不足。经济史学者研究发现,尽管在1887-1914年期间,近代中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扭转了前一阶段的负增长,但是无论国民收入还是人均国民收入增长都十分有限。前者的年增长率为1.0%,而后者仅是0 .3%。[18]根据宣统二年(1910年)编制的预算统计,1899年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即为1,300余万两白银,而到1910年已猛增到约8,000万两。"无政事则财用不足,不节流而急急开源,适便于小人行私,上下皆受其害。"[19]不少善政、善法因此而走样变形,如兴办学堂在地方成为敲取豪夺的借口,以至于在江西和浙江都发生过乡民捣毁学校的事件。在紧迫的经济压力之下,清政府终于拉下了以前惯习的道德说教的面孔:禁赌的法律被悄然突破,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以救灾的名义已于1898年首先在上海发行,随即被各地纷纷仿效,从而导致清末彩票的泛滥成灾。[20]开始向娼妓征税也就在此氛围中顺理成章了,正所谓"业之至秽至贱者有捐"也。《中国娼妓史》由是记:"自清光绪31年(1905年-笔者注)设巡警部后,复设内外城巡警厅,抽收妓捐,月缴妓捐为官妓,反是者则为私妓。京师官妓,已为法律所默许。康熙嘉庆间处置开设娼寮及冶游娼寮重典,已不适用了。"[21]此处所谓"官妓"其实应为"公妓",即可以公开营业的妓女。

   三、政府对色情业的管理

  对娼妓征税即表明清政府在法律上许可了娼妓的合法地位,但对色情业的放松控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色情业完全听之任之,在清末仍对其进行了种种的限制。

  其一、对色情业经营地点和规模的限制。北京地方政府划定了专门的"红灯区":"乐户营业者以巡警厅圈出之地段,并已经允许开设、在卫生局注册者为限。"政府将妓院分为四等,分别是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和小下处,各有一定的数额限制,总数不得超过373家,准许顶开而不许添开。除"红灯区"外,其他地点的嫖娼行为皆为非法,如旅店对旅客应禁止的事就有:"暂居游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优到店住宿及饮酒弹唱者"等等。[22]

  其二、对色情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种种规范。如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甚至其临街的一面楼房都不得有走廊;妓女到街道拉客是绝对不允许的,也"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除在《学堂管理规则》中不准学生召妓外,也规定妓女"不准接待着学校衣服之学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卫生局的身体检查,"身有传染病及花柳病者不准仍在乐户接客"[23]

  其三、对色情业逃漏捐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前文已提及,晚清政府放松对色情业的控制本来就出于"利"的考虑,所以此点无疑为其最关注之所在。清政府在民政部专门设立了"调查乐户捐委员",其职责就是监控妓院、娼妓是否在领到执照后,是否按时纳捐。相对于妓院,娼妓的流动性较大,很容易逃漏捐税。政府对此所采取是重罚加上"连坐"的办法,"先令漏捐之妓补足正捐外,仍再罚乐户捐、妓捐各一分(份),以示儆戒。倘不照缴,即将乐户主人惩办。"[24]

  其四、对暗娼进行惩处。光绪34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第7章第31条规定:"暗娼卖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处以15日以下、10日以上之拘留,或者15以下、10元以上之罚金。[2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晚清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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