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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文化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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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3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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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清末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尽管其只短暂适用,但此法律文本的价值却十分巨大。它所展现的理念与我国传统的版权观念相比,有着革命性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近代化”和近代思想家们对于作为西方“舶来品”的版权制度的“主体性反思”。两者协力,共同构成了清末版权法律文本出现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清末 版权文本 《大清著作权律》 文化基础 一、 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现实意义 西方法律、法学输入中国,大致可以甲午战争为界点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即十九世纪后半期到甲午战争,和由甲午战争到清朝灭亡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输入西方法律、法学者主要是西方传教士和洋务派,且以国际公法为多;后一阶段的“修律”工作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1]这一阶段也是我国现代版权制度形成和诞生的时期,理应成为我国近代版权史研究的重点。 现代版权观念和立法经验传入中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西方商品大量涌入中国之时,西方文化也开始渗透中国社会,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新思想、思潮也随之进入中华古国。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为了救亡图存,力主变法图强,建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早在1903年4月,严复就上书当时的学部大臣张百熙,要求实行“版权立法”,保护“著、述、译、纂”者的权利。[2]蔡元培等也有过类似主张。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体现了这一阶段我国版权制度发展的成就。《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于1910年,第二年辛亥革命爆发,因而未及实施。但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尽管存在着立法技术粗糙等缺点,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吸收了先进的西方文化,顺应了世界著作权立法潮流,冲破了封建的印刷特权,对后世著作权立法和观念的确立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为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所继承。中华民国初建之时,《大清著作权律》与民国法律无抵触的内容一直被沿用。直至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该法共45条,除少数条款有增删、合并外,内容基本抄袭《大清著作权律》。[3] 其实,《大清著作权律》作为近代我国第一个正式版权法律文本所带来的更为可喜的变化是版权文化上的。如果说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只是传播了西方法律文化,只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那么,清末进行的法律改革,则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冲突走向融合的分水岭。[4]尽管《大清著作权律》实际上并没有产生过什么法律效应,但这个法律既是当时社会上已有相当影响的版权意识和版权要求的反映,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意识。如清末民初的绝大部分小说都标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或类似字样。[5]史实说明,《大清著作权律》产生前后,在风气渐开的古老中国,版权观念已趋向普及和深化。体现在《大清著作权律》中的是现代语境中的版权保护理念,相对于我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版权理念已经具有了革[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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