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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文化基础

时间:2009-7-24 13:57:35  来源:不详
身份社会里,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表现为某个家的成员,其次才是其他(如阶级的或地域上的),而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子女在家中无独立之人格、地位,亦无所谓独立的意志。”[39] 
而康有为等近代思想家们均强调自由的价值,进而把“权利”纳入“公理”的逻辑结构里。作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首先是个人自主的正当性,也即“人人有自主之权”。 
康有为曾自信的宣称:“人人有天授之体,即人人有天授之权。”[40]严复亦主张:“生人所不可不由之公理。”[41]“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42]谭嗣同也曾断言:“一曰平等;二曰自由;三曰节宣惟意。总括其义,曰不失自主之权而已矣。公理昭然,罔不率此。[43]” 梁启超更是明确指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使用者也。”[44] 
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思想家们进一步指出了“权利”的重要性,并做了必要的启蒙。严复有言:“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45]” 梁启超指出:“形而上之生存,其条件不一端,而权利其最要也,故禽兽以保生命为对我独一无二之责任,而号称人类者,则以保生命保权利两者相倚,然后此责任乃完。苟不尔者,则忽丧其所以为人之资格,而与禽兽立于同等地位。”[46]还有学者指出“何谓权利?曰:天之生人也,既与以身体只有之权利,即与以参预国政之权利。”[47] 
在版权文化方面,严复在译书的过程中,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信、达、雅”翻译标准,对后世之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中的“信”,用现代版权观念,实际上就保护有译者尊重原作者精神权利的问题。到了20世纪之初,严复在译书送交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过程中,开始明确提出保护著译者权利的要求,并由商务印书馆张元济付诸实践。[48] 
商务印书馆在1903年9月出版了《版权考》一书,商务印书馆为是书作序,明确阐发了版权保护主张。《版权考·序》中说道,商标、专利、版权法律的完成,“而关系于文明进步者,独以版权为最。驳其说者谓,风气初开,著作未盛,若成一书,必禁人翻印,则行之不远,受其泽者少,不如无版权为愈也。不知著述之士,大抵穷愁发愤者多。积年累月,耗竭心力,得稿盈寸,持以问世。……”商务印书馆注重版权,不仅仅在于控制翻印,而且已开始注重著作者的权利。[49]  
把版权作为著作者权利的观念,在沿用《大清著作权律》的民国元年仍得延续。内务部曾发布通告:“著作物注册给照,关系人民私权。”发布的“内务部公告”也说:“著作注册,权利攸关。故东西各国,无不特定法规,藉以巩固私权,严惩侵害。”[50]可见《大清著作权律》的深远影响。 
综上,近代思想家们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权利”的重要性,并做了必要的启蒙。相应的把版权作为一种著作权人的权利对待,与传统文化视野中的版权意义相比,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三)存“天理”亦存“人欲”——财产利益的重视 
我国传统思想的内在演化已经为与源于西方的权利文化沟通、融合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条件,这个基础就在于人在现实生存欲求,也即是所谓的“人欲”获取了价值天平上的优位,人开始走出以上下尊卑秩序为实质的人伦道德世界,其主体性精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和张扬,[51]其物质上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和强调。 
严复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效能不佳,原因在于自孟子与董仲舒以来社会主流价值是兴“义”而不谋“利”,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而事实上,道义与功利是不可分的,如果简单地排斥“利”,那么。民众也将丧失求“义”的动力。他说:“大抵东西古人之说,皆以功利为与道义相反,若熏莸之必不可同器。而今人则谓生学之理,舍自营无以为存。但民智既开之后,则知非明道则无以计功,非正谊则无以谋利。功利何足病,问所以致之之道何如耳,故西人谓此为开明自营。开明自营,于道义必不背也。复所以谓理财计学,为近世最有功生民之学者,以其明两利为利,独利必不利耳。”[52]康有为认为,“天理”和“人欲”不是对立的,人的欲望处于天性,是不能“去”的,“使民有欲”正是“顺天性也”。他强调“圣人不以天为主,而以人为主。”[53]梁启超试图将求利思想扩展为一种与人性相关联的新的“人道”观证明求利活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他提出和阐释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乐”,一个是“奢”。在他看来,“乐”和“奢”为人们的物质欲求提供了思想文化上的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的道德认可,因此而为人们的社会生产劳动和求利活动提供了一个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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