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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文化基础

时间:2009-7-24 13:57:35  来源:不详
官府表达后,即使得到实现,也仅限于个别的、局部的保护,不可能大规模地推广。[18]叶德辉对此曾论道:“此亦自来书坊禁人翻雕已书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书,则从无此禁例。”[19]宋代并无关于保护版权的立法规定,如果出版商自身力量有限,对版权的保护能多大程度得以实现也是有疑问的。针对宋代出版商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行为,叶德辉曾评介道:“可见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板,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20]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作者、出版者关于“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装饰书籍牌记的空文。他们关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窃的卓越见解,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条件下,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文章。[21]其实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官府根本没有把版权看作是出版者或作者的财产权,指望在一个没有权利意识的社会中出现保护版权中的财产权的理念,无疑是痴人说梦!
《大清著作权律》重视著作者的财产权益的最大表现在于其对于著作者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上。根据《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对于侵权者的处罚以罚款这种财产刑为主。而著作者可以在受到侵权的时候,呈诉之,请求赔偿所失之损失。这种损失的含义无疑是财产上的损失,著作者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财产上的补偿,这对于著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是很周全的!再从《大清著作权律》颁布的背景来看,当时,中美、中日续修商约关于版权保护条款引起轩然大波之际,国内又引发了北洋官报局盗印文明书局印书的版权纠纷。一方面,文明书局总办廉泉面对官报局的盗版,据理力争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官报局张孝谦总办盗印人家图书,又蛮不讲理,毫无悔意。国内舆论纷纷要求保护文明书局印书的版权,
并解决有关盗版的问题。[22]可以说,对于出版商以及著作者财产权的重视是《大清著作权律》颁行的直接动因之一。在《大清著作权律》的规定中十分注重著作者的版权利益的财产权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       清末版权法律文本出现的文化基础
对于清末修律的原因,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见解。以费正清为代表的哈佛学派根据“挑战一回应”的理论范式,认为中国的近代化就是在西方挑战下的一个被动的“受刺”过程,即是说,中国人在西方强大的压力之下,只能逆来顺受,被动回应。与此相应,中国诸多的近代性话语和实践也就成了一个模仿西方的结果。与哈佛学派的理论范式相反,“中国中心观”的兴起则代表了西方另一种学术趋向美国学者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一书则是代表。[23]该书引发了这样一种观点:中国的近代性并不是西方刺激的结果,而主要是由中国社会内部自我生发出来的。随着日本学者沟口雄三的《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在中国的翻译出版,[24]作为反抗“挑战一回应”的“西方中心主义”范式的“中国中心观”在中国学界受到了热烈欢迎,这是易于理解的。我们认为晚清时代的中国,既有西方带来的“外患”,也有穷途末路下的中国封建社会自身的“内忧”,在这双重压力之下,中国人既有应对,也有自己主动性的思考和选择。即是说,“挑战一回应”的范式无法接纳中国的“主体性”这一根本性的要素。对近代的中国而言,“主体性”一词包含了太多、太复杂的意义。虽然,在近代的世界格局之下,中国的角色不断地被边缘化,但沮丧之中仍有中国自己的智慧、谋略,既有学习也有创造。[25] 台湾学者李明辉也称:“现代化不等于西化,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化的历史动力重要来自西方。因此,中国文化在追求现代化文化的过程中,自始便与该如何面对西方文化的问题相关联……在面对现代化的问题而自我转化的过程中,当代儒学一方面致力于现代化的意义,一方面重新诠释自己的传统。这两方面的工作是相互关联,同步进行的,而且都是透过对西方文化的吸纳和消化来进行。”[26]反过来讲,传统思想文化固然难以独自走向近代化,但中国的近代化离不开自身传统提供的思想资源和意义支持。我们所要探讨的就是在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文本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理念也趋于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变以及知识分子对于版权制度的主体性思考,共同构成了版权法律文本的文化基础。

(一)国家正当性理念的重构[27]——民权观念的提出
民权的原生意义是指公民参与城邦权力的资格,带有“民主权”之意。或者说,民作为一个群体构成国家(城邦)权力的合法来源,以及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高合法依据。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如国王)或几个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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