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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文化基础

时间:2009-7-24 13:57:35  来源:不详
贵族)的主权相对立。近代以来所演化生成的议会政治就是民权的体现。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而不是一个“个体”概念。[28]近代意义上的民权理论是由晚清的一些著名的思想家们首先引入的,他们对此进行了不遗余力的鼓动与宣传,无论是主张君主立宪制的维新派,还是主张民主共和制的革命派,近代思想家们都特别彰显“民权”观念,他们的“民权”是专门冲着传统专制“君权”而发难的,传统君主制政治因为“民权”的正当而丧失了自身的正当性依据。[29]
国家及其权力的正当性应该落实在人们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上,而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是先于国家政府权力的,这是近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在西学东渐过程中,众多的思想家都接受了这样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民权”为基础构建新的国家理论,国家应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为自任。
例如,严复说:“君臣之伦,盖处于不得已也!惟其不得已,故不足以为道之原。”“斯民也,固斯天下之真主也。”[30]康有为说:“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31]谭嗣同说:“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32]梁启超更是明确指出:“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率由是而纲惟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责也。”[33]
在版权思想的表达中,严复能在近代中国独具慧眼地注意到并正式提出著作者的版权保护问题,并主张国家的立法保护,从而使中国版权的历史,开始出现由封建特许时代向著作者权利时代的转折。[34]他曾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亟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版权对教育事业的巨大作用,要求政府注重版权,实施版权保护制度。严复更呼吁清政府实施版权保护。他说,如果政府能责以实力,郑重版权,则译著风气方能兴盛,人民才能竞相自励。这样,以中国人固有的聪明才智,学界于10年或必有可观成就。假如版权尽毁,或者是似毁非毁,“官为行书,若存若亡,将从此输入无由,民智之开,希望都绝。就令间见小书,而微至完全之作,断其无有”。[35]因此,版权的兴废与国家的贫富强弱和人民的文明愚昧休戚相关。严复再三向清政府陈述实施版权保护对国家社会有利无弊,乃是希望国家能够保护“著、述、译、纂”者的权利。
传教士林乐知在《万国公报》上发表《板(版)权之关系》一文,针对中国当时版权保护薄弱问题,多方面阐发了他的版权观点。林乐知在文章的最后,还不惮烦言地述说他个人的著作被人翻印、侵权的情况,并且一再强调版权保护对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主张中国政府应郑重版权。“中国人自设之编译所或印书局等,其有益于中国现在社会,已有明效。利息多则为此者亦多,利息少则为此者亦少,必然之势也。然则苟有兴盛中国之心者,宜若何多少保护,令皆乐从于此哉!倘版权之予夺,一出在上者之意,律著者、印者揣揣不自保而灰其心,徒令翻印之徒充其私囊,无论人情之大不平,其亦社会永无进步之一端也。”“兴国在民,保民在国”。[36]
   综上,基于新的民权理念的兴起与传播,著作权人也要求国家——作为国民权利的守护者,应该对作为私权的版权加以保护,尽管其出发点不尽相同。他们的版权观点和实践对中国后来的版权立法建制保护,起到了一定的启蒙和引导作用。

(二)个人从“伦”中的适度脱离——个人意识的初步萌芽 
从传统而言,中国与现代西方如果在制度层面上有什么本质性的差异,则首先是权利的本源问题。现代的西方,其设定每个个人都有完整的权利,但需要让渡一些,由此生成公权利,以构建一种制度形态;而中国的传统是认定每个个人本初没有任何权利,而需由一个全权者给予,由此也可以构成一种制度形态。……从而,问题的实质就在于自由的限度上,在于权利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的不同上。更进一步来说,自由是一个法律传统改造中最为重要的砝码。它比简单的权利量化更为重要,比抽象的人权更为重要。[37]诚如韦伯所言:此处毫无自然法认定的任何一种个人的自由领域存在。在中国的语文里,没有自由这个字眼。……实际上,私人的物质财产所有,一直是被维护得很好的一个制度。然而此一制度是在私人领域长期受到赋役义务之否定后才出现的,并且就西方的观点而言,也没有得到保证。除此,并没有任何受到法理保障的“自由权”存在。[38]在儒家的伦理观念里,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决不在于、也不应该在于追求个人之幸福,而在于承担起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传宗接代、光耀门楣;要成为孝子贤孙、忠臣良相。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国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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