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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难相恤:论中国民间的自治与扶贫

时间:2009-7-24 13:57:09  来源:不详
「貧窮就是沒有飯吃,沒有棲身之地,沒有錢就醫,沒上學,沒有工作。貧窮的人前途茫茫,過一天算一天,貧窮的人沒有代言人,沒有能力翻身」。1 扶貧救恤因此應是任何一個政府當務之急的項目。然而由於政府人力、財力的限制,民間社會一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2 世界銀行也持相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一個國家要脫貧致富,除了必須提高經濟成長,降低貧富差距外,更需要善為利用社會資源,動員善心人士,建立起民間的扶貧救恤組織。3 中國歷代也不乏民間發起的扶貧救恤。4 在這些實踐中,代的鄉約、社倉及民國時期的儲押農倉制度和合作社,有一個同樣的特色,那就是它們都是運用自治的機制,建立起有效的救濟組織和制度。 
  「鄉約」源於北宋陝西藍田,由呂大鈞(1031-1082)發起成立,後世稱之為「呂氏鄉約」。約中確宣示「患難相恤」是自治事業的一部分。約中人應互助互愛,對貧困但守本分的鄉人,「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這種制度為鄉中需要救助的人提供了社會保障。南宋時,大儒朱熹看的更遠,他創建的社倉制度,不僅平年能對窮困的人提供保障,災年或荒年對全村、全鄉、甚至全縣都能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社倉是以人民互助的方法組成的一種自治性組織,有效地達到了救災扶貧的目的。由於社倉制度同時具有扶貧和賑災的功能,宋以後每個朝代都設置社倉。民國時期採行的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儲押農倉制度。豐年時,為了避免穀賤傷農,農戶可以將稻穀儲押在農倉,申請低利率的押貸。等到穀價漲了之後,農民可隨時贖回稻穀。儲押農倉制度可以說是一種改良式的常平倉。民初另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發源於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制度,由當時的華洋義賑會推廣,對重建農村經濟發揮了很大作用。雖然合作社是西方的產物,但與中國社倉的自治精神和運作方法非常相似。
  這些前人扶貧救恤的經驗,打破了以往認為扶貧救恤與自治是屬於兩個不同研究範疇的觀點。相反的,扶貧不只是自治事業當仁不讓的一個項目,自治也往往是最好的扶貧救恤辦法。本文針對這幾個扶貧辦法,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探討扶貧與自治間的關係。首先我簡要介紹鄉約、社倉、儲押農倉、合作社的源起、制度設計和運作方法,來說明扶貧救恤與自治間的關係。然後,再從自治和扶貧的角度,討論中國現行的合作社制度,由此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希望對解決當前中國的扶貧救恤,有值得參考之處。 
    一、《呂氏鄉約》
  北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陝西藍田呂大鈞(1031-1082)首創《呂氏鄉約》。5 鄉約者,為鄰里鄉人,互相勸勉,以相助協濟為目的之一種制度,有如下幾個特點:1、自願加入;2、由眾人推選領導人,「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3、以聚會的形式,使鄉人相親,淳厚風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4、賞罰公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用記錄在案督促眾人,用開除懲罰不可救藥的;5、議事民主,「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6 
  蕭公權推崇《呂氏鄉約》「於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制。」「此種組織不僅漢以來所未有,即明初『糧長』『老人』制度之精神亦與之大異。蓋宋、明鄉官、地保之職務不過輔官以治民,其選任由於政府,其組織出於命令,與鄉約之自動自選自治者顯不同科也。」7
  鄉約內容豐富,約規包含四大項:1、德業相勸;2、過失相規;3、禮俗相交;4、患難相恤。其中患難相恤的項目包括: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和貧乏七項,約中人據事情緩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約,給予救助。
  救助的具體辦法如下:1、若有水火之災,「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並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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