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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难相恤:论中国民间的自治与扶贫

时间:2009-7-24 13:57:09  来源:不详
2、若有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3、若有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4、若有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吊問」。5、若有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或聞於官,或擇近親與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期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期罔,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6、若有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7、若有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範圍不限於同約,「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8 
  在鄉約制度下,透過教化,發揮人的愛心,為少數疲、癃、殘、疾、恂、獨、鰥、寡者提供了社會保障。但只靠多數人的愛心來保障不幸的少數人是不夠的,在災年或荒年時,誰來保障每個人的溫飽?因此,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平年,要能救濟貧困無助的人,在災年,也要能保障社會整體的生存。朱熹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 

  二、朱熹與社倉
  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今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里鄉居時,建寧災荒,人民缺乏食糧。朱熹和劉如愚受知縣諸葛廷瑞之托,勸富戶發糧賑飢。後來當地餘糧快用完了,而離境二十里的浦城,人們不堪災後糧貴引起的高利貸盤剝爆發盜亂,以致人心惶惶。兩人又忙給官府寫信求救,知府徐吉當天令有司用船運粟六百斛,兩人率鄉人行四十里迎糧。民得以不死於飢亂無不喜悅,沒人去附和浦城之亂。此後朱熹想要建立一個長久的制度,以緩解飢荒。1169年朱熹用府里常平米六百石作為貸本,貸給農民。夏間出借,冬天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年成不好,酌量減息。十四年後,社倉成效大著,不僅還了作為貸本常平米,還積下倉米3100石。9 1181年朱熹將所訂的《社倉事目》呈請孝宗皇帝批准「行下諸路州軍」。此後,社倉成了農村儲糧備荒以實物形式施行的社會救濟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朱熹創辦的社倉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社倉設立於農村。朱熹創辦的社倉取法於隋代義倉,《社倉事目跋語》中說:「里社有倉,實隋遺法」。但無論是自漢代以來就建立的常平倉或隋代建的義倉,也許是因為成本太高,無法普及到農村,糧倉都是設在州縣所在的城邑,「所恩不過市井情遊戲輩」,10 朱熹的社倉僇設立於農村,能救助農村窮無助者。
  二、社倉是官督民辦,義倉則為官辦。官辦有一個缺點,如果官吏避事畏法,往往眼看百姓餓死,也不肯發糧。有時迫不得已而發糧時,囤積過久的糧食,「則已化為浮埃聚壞而不可食矣」。11 社倉因為是民辦,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清人方承觀對此有深刻的觀察:「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儲於鄉而不儲於城」。12 
  三、社倉的倉米,平年可用來扶貧,災年可用來賑濟。社倉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經營方式取自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青苗法是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常平倉和廣惠倉的官米貸給農民,解決農民春夏荒的困難。《社倉事目》規定:「每石量收息米二斗」,當息米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就以息米為股本,貸給貧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用股米貸放生息,既可「扶植生產,增強抗災的能力,又可使貧困農民免遭高利貸剝削。同時,還可使倉米年年更新,不至霉爛變質」。13 由於社倉在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使倉米能積累增加,增強抗災能力。以朱熹經營的社倉為例,「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缺食」。14 
   四、社倉除了正常性的用股米貸放收息,也用累積的息米賑濟無償還能力的孤老殘幼,起到扶貧的作用。15 朱熹覺得鄉里中人,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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