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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

时间:2009-7-24 13:57:14  来源:不详
其整个权力的基础。换言之,军府组织是军事活动的基础。当然,这里考虑的是复杂的军事活动。在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军事组织总有两个部分:一是兵营组织;一是军府组织。而从军政而言,军府组织是整个军事活动更为基本的要素。在一次较为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兵力的足够配备固然关系到战争的胜负,但将帅一人的智力、精力和体力也不足以操纵整个军事活动。换言之,军政需要建立军府、配备僚属来实施;诸如市租输纳飨士和军功爵赏等等军政行为,需要将帅幕下的军吏来运作。同样,秦汉时代,在我们通常称之为“行政系统”的政府机构中,就行政权力体系(包括司权、财政权和组织人事权等等)而言,组织人事权也是其基本的权力。在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和行政系统的行政控制中,无一不是通过组成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来实现这些控制的。这用传统的政治术语讲,就是“用人行政”。
  由于幕府制度的初始阶段,国家政治领域军政和行政长官在组织人事制度上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用人的自主性,始终存在于幕府制度之中。所以,本文认为,长官(包括军政和行政)的自主用人,是幕府制度的一项基本的制度,也是幕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当然,在古代政治中,军事长官和行政长官所拥有的权力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说来,秦汉以后,军政长官和行政长官的自主权渐渐被朝廷所收回。因此,幕府制度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二、幕府基本制度的变迁 

  幕府制度的基本制度有一个从“辟署制”向“招聘制”的变化。
  由长官自主配置僚属的制度,在我国古代政治中称为“辟署”,亦曰“辟除”、“辟召”和“辟举”。从本质上说,这是朝廷赋予所命之官的用人权力。因此,这一制度需要放到朝廷与其所命之官的权力关系中来理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选举考》云:“汉朝(王国)唯丞相命于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惩吴楚之乱,杀其制度,罢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职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补。其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可见,根据朝廷与其命官之间在用人权力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用人制度可区分为“命官制”和“辟署制”。本文把由朝廷直接任命官吏的用人制度,称为“命官制”;而把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的用人制度,称为“辟署制”。
  官吏的分级任命是古已有之的制度。《礼记·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注云:“命于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孔颖达疏云:“崔氏云,三卿命于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也。”[11]可见,先秦国家任命官吏实行的是国王和国君两级任命制。马端临据此认为,由列国国君自命卿大夫、士的制度,就是辟署制。[12]
  不过,“辟署制”的形成在秦汉时代。它是与秦汉时代所确立的官僚政治体制相伴而生的。就官僚制的本质而言,它是与“世卿世禄”制正相反对的制度。从这种制度的存在方式而言,它总是与一定的用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用人行政与行政用人密切相关,而且互为因果。秦汉时代所确立的官僚制,是“命官制”和“辟署制”的产物,具体点说,是由朝廷任命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自行配置僚属而完成的。而由朝廷命官自置僚属的方式,则构成了“辟署制”的特殊内涵。
  当然,辟署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从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与政治变迁中逐渐演变的结果。春秋战国之际,各国纷纷变法,在用人行政制度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秦国自商鞅变法后,“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13]而“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则说明秦国的中央和地方官员具有自命下级官吏的权力。前述赵国李牧幕府的“便宜置吏”,也与这种情况相同。战国时代的这种由朝廷命官自行置吏的情形,就是“辟署制”的直接起源。诚然,追本溯源,“辟署制”是从列国国君自命官吏的“自命制”变迁而来的。就用人行政的体制而言,战国以前的国王和国君的两级任命制与战国以后的朝廷任命各级长官和各级长官自置僚佐属吏的“两次”组建完成政府机构的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官僚制度开始形成的战国时代,出现了“幕府”这一新名词。毫无疑义,这种新名词的出现,正是新旧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反映。“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15]这既反映了战国时代列国政治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用人行政体制的转型。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可以自主地配置军府人员,这种做法虽然源于分封制时代的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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