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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

时间:2009-7-24 13:57:14  来源:不详
主宾关系。同时,就辟召的对象而言,虽然往往沾亲带故,但大抵是“贤能之士”。因此,辟召还必须加之以“礼”,即所谓“聘”。所以,辟召又叫做“聘召”。聘召的礼仪,源自分封时代诸侯派使者访问天子和邦国之间的“聘礼”。从其关系而言,使者为天子和邦国的“宾客”,被访的天子和邦国则为“主人”;就礼节而言,使者要具备“书”和“币”;被访的天子和邦国则要待使者以宾客之礼。[49]这种聘礼的关系与礼节,一直为幕府制度所采用。总之,在幕僚制阶段,幕僚制与幕客制两种形态是并存的。《晋书·郄超传》记载,桓温辟郄超入幕,先后署为大将军掾和记室参军,又有“入幕之宾”之说。此为著名例证。
  同样,在幕友制阶段也是两种幕制形态并存。清代督抚两司官员往往因事需能员而“奏调”甚至自行差委在职属官和候补官员入幕佐治,使之所为“幕员”。[50]其主宾之间既是朋友关系,又是官僚关系。著名的曾国藩幕府中有不少人物是“宾”与“僚”两种身份兼具的。曾入曾氏幕府的薜福成,有《叙曾文正公幕府宾僚》一文,称曾氏的幕府人物曰“宾僚”,与唐人将当时的幕府人物称之为“宾佐”、“宾僚”,同一道理。它既可作综合的理解――曾氏的幕府人物具有幕宾和幕僚的双重身份;又可作分类的剖析――其幕府人物中部分是纯粹的幕友,部分则实际上是属僚。
   本文把幕府制度的两种存在形态视为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其依据是用人行政的制度由辟署制向招聘制的转变。从上述两种幕制形态并存的实际情况看,幕府制度的发展,仿佛是辟署制在程序上的中断,只有“辟”而没有了“署”。唯不实现“署”的“辟”业已丧失政府行为的意义,而成了纯粹的私人行为,因而在字面上也不再称“辟”,而曰“聘”。明人袁宏道撰《徐文长传》云:文长为胡宗宪所知,而“聘”为幕客;清人修《明史》撰《茅坤传》云:茅坤为胡宗宪“延”之幕中。其所曰“聘”或“延”,虽在汉唐时已有其说,但唯在明清时代,这种说法才更为妥贴。其情形与当时社会上设家塾聘请塾师的情况完全相同。这也就是本文将纯粹以私人的名义招用幕府人材的制度称之为“招聘制”的原由。
  由于幕府制度在用人制度上由一种政府行为变成了一种私人行为,它也就从一种官僚制度变成了一种非官僚制度。大体说来,传统的政治制度,在幕僚制阶段,官僚体系与行政体系是重合一致的;而在幕友制阶段,由于幕府已属于官员的私人组织,官僚体系与行政体系就不再一致,行政体系大于官僚体系(实际上,自宋代以后,由于低级行政人员胥吏从流外官变成为“在官人役”,行政体系就大于官僚体系)。过去人们往往关注典章上记载的官僚制度,而对非官僚制度的幕友制和胥吏很少研究,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幕府制度以自主用人为基本制度,其实质是建立长官或主官与幕僚或幕友之间的私人或亲信关系。诚然,讨论这个问题尚需要对国家与社会的政治关系作广泛的研究,但由此至少可以看到:在传统时代,任用私人或亲信始终是一种政治需要。因此,幕府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任用私人或亲信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长期存在,从行政上说是基于行政的效率和效果。换言之,为了获得行政的有效性,行政体系中需要形成亲密的、可靠的关系。这种“公”中有“私”的状况,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质。不过,从制度而言,行政任用私人或亲信是制度化低下的表现。相比而言,自汉代以来建立在荐举制基础上的任命制,尤其是隋唐以后建立在科举制基础上的任命制,制度化的程度要高得多。从理论上说,随着制度化程度的提高,辟署制终究要被任命制所取代,传统政治的实际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制度化程度高低不同的制度实际上是始终并存、相互为用的。

[1] 关于中国幕府制度,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四种表述:(1)“幕府制”,见沈訒《幕府制之检讨》(《国专月刊》卷3,第4期,1936年5月);郑天挺《清代幕府制的变迁》(《学术研究》1980年第4期)。(2)“幕制”,见张纯明《清代的幕制》(《岭南学报》卷9,第2期,1949年6月)。(3)“幕府制度”,见缪全吉《清代幕府制度之成长原因》(《思与言》卷7,第1期,1967年9 月),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971年版)等。(4)“幕僚制度”,见全增佑《清代幕僚制度论》(《思想与时代》第31、32期,1944年2月);李晚成《中国幕僚制度考论》(《上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表述虽有差异,其实是同一个概念。本文采用“幕府制度”的说法。以上亦大体可见中国幕府制度的研究状况。
[2]《史记》卷八一,一○二,一○九注。
[3]《册府元龟》卷七一六,幕府部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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