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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

时间:2009-7-24 13:57:14  来源:不详
任命,无辟署之例。于是,传统国家由北齐、北周发其端、在用人自主权上的集权行为最终宣告完成。幕府制度史也告一段落。
  但是,幕府制度没有随辟署制的终结而终结。明朝对辟署制的摈弃是完全却不彻底的。说其“完全”,是因为明朝将除授官员的权力统统收归中央,也就是用划一的“任命制”取代了原来“任命制”与“辟署制”并存兼用的格局。从此,无论中央和地方,不管流内或流外,凡政府官员都必须由朝廷任命,任何官员都没有自除佐僚的权力。言其“不彻底”,则是因为明朝虽然不允许官员自除佐僚,但并不排斥官员以私人的名义用人行政。总之,各级长官辟署佐僚自主权的被否定,并不意味着行政用人自主性的不存在。政治的需要与行政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
   明代官员以私人名义用人行政的著名例子,是抗倭将领胡宗宪、俞大猷、戚继光辈招延“幕客”佐理军务。如胡宗宪以巡按御史和总督之职,在浙江招延徐渭、沈明臣、吕希周、茅坤等人“筦书记”、“与筹兵事”。胡宗宪辈之所以需要招延幕客佐理军务,其原因与前代军府完全相同。他们无论以何种职衔统兵作战,都属于临时的差使,且因而没有佐僚的配备;但军政事务又远非将领一人所能独理。只是到了明代,军事将领招用幕府人员的情形与前代不同。即以元代制度“行省大吏皆得辟幕下士,用其计策”[41]而论,据王圻《续文献通考》记载:元代经略使可选官二员为参谋官,其中“辟名士一人,掌案牍”,[42]尚署为佐僚。而明代的官员虽还可以私相招用佐助人员,且还可以将由此而成的行政组织称之曰“幕府”,却不能再越“雷池”一步――“幕下士”是可“辟”而不可“署”,徐渭辈也就只能保持一种“客”的身份,而不能进一步署为僚职。这也就是说,用人行政制度已经从原来的“辟署制”演变成另一种制度,即本文所谓的“招聘制”。

  三、幕府制度的形态与阶段

  随着用人行政的制度由“辟署制”向“招聘制”的转变,幕府制度也出现了个从“幕僚制”向“幕客制”或“幕友制”的变化。“幕僚制”和“幕友制”是中国幕府制度的两种存在形态。大体说来,这也是中国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
  两种不同的用人行政制度,分别形成了幕府制度两种不同的形态。辟署制所形成的幕府制度是“幕僚制”;招聘制所形成的幕府制度是“幕客制”或“幕友制”。幕府制度两种形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长官自主用人行政的产物。不同点则在于前者在用人行政上是“辟后又署”,因而存在于官僚体系之内;后者在用人行政上是“辟而不署”,因而存在于官僚体系之外。徐渭代胡宗宪作《赠金卫镇序》云:

  自西汉至赵宋,凡文武大臣简镇中边,职将帅或暂领虎符,得专征者,皆得自辟士,以补所不及。毋论已仕与不仕,虽贱至隶厮养,亦得辟,往往有入相天子,侍帷幄。……明兴,始犹循之,尤称得人,然不专以幕僚目。自科举之制定,而举者颇多得人,毋事辟请;至于今,即有辟者,亦非古所辟之主与宾矣。[43]

此说正说明了幕府制度两种形态的不同。在辟署制下,辟署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主与宾”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长官与佐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本文把以辟署制为基本特征的幕府制度,称之为“幕僚制”(特别指出,这里“幕僚”一词,是在“同官为寮(僚)”的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而在招聘制下,主官自主辟士,则纯粹是官员的私人行为;由于无权署为佐僚,官员与幕客之间也就只能停留在“主与宾”的初始关系状态,即二者之间是一种单纯的“主人”与“宾客”的关系。清承明制,这种主客关系又被规范为一种“朋友”关系。王衍梅《幕学类要序》云:“今自制府、中丞、司、道以下州郡县,受马币、应是(指幕府引者注)聘者,率呼之曰‘友’。”[44]陈文述《答问幕友》则说:“古有幕僚,今惟幕友。”。[45]因此,本文将以招聘制为基本制特征的幕府制度,称之为“幕客制”或“幕友制”。[46]
  大体说来,“幕僚制”和“幕友制”是中国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其转型期在明代。然而,这种区分并不绝对。实际上,在整个幕府制度史上,一直存在着上述两种幕制形态并存的状况。
  在幕僚制阶段,如汉代京兆尹孙宝以恩礼请故吏侯文为“布衣友”;[47]唐代凤翔观察使邢君牙引布衣张汾为“上客”,[48]其主宾之间就只是一种单纯的主人与宾客的关系。这说明在幕僚制阶段存在着幕客制的成分。在幕僚制阶段,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入幕之士同具“宾”和“僚”两种身份。其中“僚”的身份,因“署”而来;“宾”的身份,则因“辟”而来。作为一种政府行为,“辟”或曰“辟召”,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但这种行为又是以长官私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所辟之士与长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带有私人的性质,即采用了社会上通行的“主”与“宾”的关系方式。从程序上说,先辟后署,在形成官与僚的关系之前,首先形成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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