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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时间:2009-7-24 13:58:39  来源:不详
的交易方式之间的成本,而不是交易与抢劫(强制)之间的“成本”大小。
  企业的“独裁”仍然是契约行为,即科斯说的:“企业没有使契约消失,但毕竟使契约大为减少。”工人进厂时签订一次契约,这与他在市场上单干则要与所有客户签订无数契约相比,“谈判”费用无疑要省得多。但这一选择只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没有放弃交易权利。当然,科斯不需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在他们那里是自明的。
  交易与抢劫不能比较“成本”,这当然不仅是个道义问题,即使纯就技术而言,抢劫这种非合意、无规则行为也是无法计算“成本”的。如果AB二人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而终难成交,某A干脆拔刀把B抢了,你说这是否节省了“交易成本”?显然,即使撇开道义问题人们也无法回答,因为这种无规则行为的结果无法预期:倘若B束手任抢,那“成本”自然很小,但若B也拔刀相抗呢?
  在今日发达国家,交易成本理论当然不会引出这样荒的问题,但若是在盛行“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时代就不同了。那时的人们没有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不是因为他们比科斯笨,而是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面临着完全不同的问题。
  在今天处于市场经济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国,绕开交易权利问题大谈交易成本,便可能成为一种为“抢来本钱”辩护的理论。如今我们的确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
  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关起门来监守自盗,是一种“交易成本最小”的私有化方式;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决不能让老百姓有发言权,因为“公共决策的成本高于双方交易”;民主私有化不如权贵私有化;“分”不如“卖”,“卖”不如“送”,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了就是好猫;官僚资本、权力资本有利于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甚至还有人认为,利用目前体制上的集权条件一次性地实现企业领导私人控股或“持大股”是我们的优势,可以更易达到科斯设想的企业内“独裁”,而西方的股份公司要想集中股权就很难。
  这些说法的经典依据就是科斯定理: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交易成本最小,其后的市场交易完全自由,就能达到效率的最优化。
  科斯是通过著名的“牧人与农人”问题表述这一后人所称的“定理”的:设若两块地中无栅栏分隔,一块牧牛,另一块种谷。牛越界吃谷,导致牧人增值而农人减产。但初食之时因牛饥,消化好,故牧人所增超过农人所减;及至牛饱而难消化时,牧人所增便不及农人所减了。
  现在问:若从社会的观点看要达到农牧二人总收益最大,应当如何?是由政府出面设计一最佳界限并立栅分隔,还是让农牧二人在完全自由的产权交易中设定这一界限?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结论是:无论吃谷的权利最初属农人还是属牧人,只要这权利可以自由交易,双方还价的结果都可得出这条最佳界限,使牧人所增恰等于农人所减,而双方总收益达到最大。这比政府的设计更有效。
  显然,科斯这里所称的权利初始设定可以属农,也可以属牧,但并不涉及权利的“初始侵夺”问题。他所要表明的道理是政府的设计不如私人的交易,亦即“国有”不如“私有”,但并不涉及由“国”而“私”的方式问题。


  如果换一个提法,假定农牧二人本来各有权利,然而牧人利用国家强权把农人的权利夺来归己,试问此后他们就会“自由交易”而不会冤冤相报地打起来吗?这还有何“交易成本”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权利属谁是无关紧要的”吗?
  总之,新制度学派在美国面临的是与我们极不相同的问题。他们是在传统私有制与公民权利社会的基础上反对“国家干预”,而我们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条件下走出“国家统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这一基础。
  前者只是个效率问题,因此可以谈“交易成本”,而后者除效率外更是个公正问题,因此首先要确立交易权利。前者只涉及“规则”,而后者尤其关系到“起点”。前者是规范的自由秩序中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原始积累时期的问题。
  在科斯而言,“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是一个捍卫自由的命题(在“农—牧问题”中,这一命题意味着无论原产权属农人还是牧人,国家都没有理由,无论道义理由还是效率理由来加以干涉),而在我们这里,“初始权利无关紧要论”却被扭曲为一个为抢劫辩护的命题(即:有权者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名义下任意把公共资产攫为己有)然而,为抢劫辩护还能称得上“自由主义”吗?
  其实,真正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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