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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鞅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思想

时间:2009-9-9 10:31:16  来源:不详
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凸显刑罚中重刑治理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抑制作用。 
  第一,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平等性,重刑治理官吏犯罪,是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商鞅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一切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就像度量衡一样是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所以法应该是公正无私的,国君和各级官吏都不应该枉法任私。他认为国君“多释法而任私议”是导致国家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立法为公,立法为公的基础是法律的平等性。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保证法律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实际上是纵容官吏犯罪,而官吏犯罪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一般民众犯罪,所以他提出“刑无等级”,用“壹刑”来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强调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壹刑”首先是“刑无等级”,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庶人,只要违犯了法律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置,“罪死不赦”。官吏在刑罚面前没有了特权,就能充分体会到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刑罚产生畏惧感,不敢再以身试法。当时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法律的平等性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第二,明确官吏的职权范围,建立整饬有序的官僚体制。商鞅认为,官吏往往超越权限,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别其势”,严格区分官吏的权限,无论是在平级官吏还是在上下级官吏之间,都明确划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这样他们一旦越权操作,就很容易引起别人的察觉。没有了谋取私利的方便门路,违法犯罪的罪恶手段就无法掩藏,“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官吏也就不敢轻易犯罪了。因此,“官修则有常事”,建立整饬有序的官僚体制,有利于阻止官吏谋取私利的门路。 
  第三,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用利益驱动使官吏互相监督,以官治官,达到预防官吏犯罪的目的。商鞅认为官吏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很容易互相勾结、群体犯罪,“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由于同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一旦罪行被查处,他们必定要官官相护,互相遮掩罪行,从而给治理官吏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设置的监察官也难免会被牵入其中,所以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这里,问题的症结显然是官吏的“利合而恶同”,如果让官吏之间“利异而害不同”,或者“事合而利异”,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他们互相勾结。同时采用利益驱动的方式鼓励官吏彼此监督,由国家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人一定的奖励。商鞅还把奖励告奸的监督机制与连坐制度并行不悖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不告奸者与犯罪的官吏同样要受到刑罚,这样每个官吏都成为监督者,而他自己又时时处在别人的监督之下,最终达到“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的最高境界,也就消除了官吏犯罪现象。 
  第四,公布成文法,广为宣传,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使官吏、民众在知法的基础上养成主动的守法意识。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害怕普通民众知道法律。郑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大夫叔向的指责,晋国“铸刑鼎”也曾遭到孔子的非议。不让普通民众知道法律条文,就是害怕民众“弃礼而征于书”,“贵贱无序”。商鞅主张不但要公布法律条文,还要广为宣传,让普通民众都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普通民众知道法律规定后,“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商鞅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使法令明白易懂。“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明白易懂、概念确定,普通民众都能理解的法令,才能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二是设置专职法官、法吏,为官吏、民众解答法令上的疑问。“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设置专职的法官、法吏为官吏、民众解释法令,不仅是为了对普通民众进行普法教育,还要通过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制约和预防官吏犯罪。二是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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