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秦汉“纳粟拜爵”与“更赋”的起源
一般认为,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推行“初租禾”①即按亩征税的改革后,秦国便开始征收田租了。然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特别是商鞅变法后秦国田租究竟曾如何征课,目前仍存在颇多争议。为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不当之处,希读者与方家赐教。
一、商鞅变法后秦国田租的变化
根据《史记》卷五《秦本纪》,商鞅变法曾实行“初为赋”的改革。《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评论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也就此明言:“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足见其时秦国的田租征课曾发生很大的变化。但有些学者却提出异议,认为在秦国已经“初租禾”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来一个“初为田赋”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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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初为赋”,不应当是指“田赋”。因为在秦简公七年,已经就实行了“初租禾”,已经就正式开始了田租的征收。在五十多年后,又来一个“初”字,显然不合逻辑。①
因此,商鞅变法后秦国田租的征课究竟有无变化就成为一个争论的难题。
我们认为:从前引史料来看,秦国田租的征课确曾发生了变化。关键在于不能片面理解“初为赋”的记载。
不难看出,有些学者之所以主张“初为赋”不可能是指“初为田赋”,其主要原因就是把“初租禾”和“初为赋”的“初”字都理解为“最早”、“初始”或“首次”等。但他们却显然忽略了这两个“初”字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甚至相同的事物但其数量或表现形式有显著变化之后也可以称“初”。例如,关于秦国傅籍中的“书年”问题,《商君书》卷一《去强》明确提出:强国要掌握其境内“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对“匿敖童”、“不当老”②等违法行为的规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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