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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秦国田租的征课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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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一般来说,秦汉的纳粟拜爵最早皆追溯到秦王嬴政四年(公元前243年)。这一年,史载“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①徐复《秦会要订补》卷一五《职官下·鬻爵》云:

    《史记会注考证》:  “纳粟拜爵始此。徐孚远曰:秦人重爵,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汉则赐民多矣,然亦稍轻,不得为吏也。入粟千石,比一首级,其重爵可见。方苞曰:《平准书》,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則民纳粟拜爵,求免征发也。”

但从前述商鞅的优待政策看,此说显然有不当之处。实际上,早在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的第一次变法,商鞅颁布的这项法令即开始鼓励纳粟。而且,从纳粟拜爵的内容看,除了秦王嬴政曾允许除吏外,其主要意义都在于免役。这与商鞅用优惠条件让农民多交田租来代役,在性质上也完全相同。所谓“纳粟拜爵,求免征发也”。可见,商鞅的优待政策即应当是秦汉纳粟拜爵的端绪,只不过其形式有所差异而已。

  再从更赋来看,更赋乃是一种徭役的替代税。至于究竟是什么徭役的替代税,则可以说聚讼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更赋一一每人轮流服兵役一月,要免役出钱二千。每人戍边三日,要免役出钱三百。”有的学者则主张:  “更赋之中含有三种力役之征,一为给郡县一月一更之役;二为给中都正卒一岁一更之役;三为戍边三日之役,……皆可以钱代之。”还有的学者提出:“更赋,是徭役的替代税,即代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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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但是,它不是汉代所有徭役的替代税,而仅仅是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的替代税。”①尽管稽诸文献和简牍,早在商鞅变法之时,秦国似乎就已经有了所谓“更卒”即更役。如商鞅所创设的二十等爵,其第四等爵名为“不更”,《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注]云: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关于考课优异“为旱(皂)者除一更”②的规定。但更赋究竟始于何时,在这些记载中却无法得出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规定,关于更赋的起源问题亦可以由此得到解决。因为从上述更赋的各种解释看,无论是按照哪种说法,其论述都强调更赋的关键乃在于出钱代役。这与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特别是鼓励农民多交布帛来代役,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并无二致。况且,据《秦律》记载:“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③在全国统一前,秦国赋税的征课就已经允许交钱。故商鞅的这项法令实际也应是秦汉更赋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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