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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制度,通过对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种复杂关系。自商鞅变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是人们未曾深刻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商鞅变法前秦的家庭形态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史称“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荀子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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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左传》隐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  《左传》隐公八年、袁公四年。
 
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①可见只有得氏者才为宗,只有领主贵族才能立宗庙,并按宗法结成宗族组织。社会下层即广大“持手而食”的劳动者,则不得立宗庙,因而不行宗法。他们只有“亲昵”与“分亲”家庭,但并不按宗法结成宗族集团。所以说周之宗法实即贵族的“氏族”组织法。
 
周之宗族组织有三个层次:宗一一族(氏)一一家长制大家庭。按宗法结成的宗族组织,与父家长制大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父家长是宗族下的大家长,他有大家庭。宗族长及大家长奴役着众多子弟、宗族成员以及非血缘的私属家庭。宗族的一切权位(包括宗族长权、政治权、经济权等)由宗子继承。宗子对全族成员除了具有强烈的支配权之外,也当然负有收养义务,能否收族也就成为宗子权能否存在与贯彻的根据。宗统与君统的继统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②故严辨妻妾、嫡庶便成为宗法之要事。于宗族内分别出大宗、小宗系统,为的是使小宗服从大宗,以确立贵族内部严格的等级秩序,并进而巩固其宗族的统治权位。由上述看来,并非所有的血缘亲属关系皆可归之于宗法。宗法制自有其特定的内涵。它的基础是领主世禄制,它的核心乃在于宗子法。“致邑立宗”,一语道破了宗法的要害。邑是宗的依托,无其邑则无其宗,亡其宗也便失其邑。不论哪一级贵族,既得一邑土,也就自成一宗(族)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以及各类共同体(如村社)外壳之中。未来历史发展的轨迹便是大家破灭,个体小家独立而成为支配社会的主体结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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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苟子·礼论》。
  ②  《春秋公羊传》隐公年。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经济繁兴,人口流动性加大,个体劳动渐成为主要方式,加以国家实行授田制,遂使小家庭渐渐在经济上独立,形成了摧垮一切共同体躯壳的强烈爆炸力.同时,政治制度也发生变迁,世官世禄消亡,直接导致了宗法性宗族及其大家庭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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