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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清人秦蕙田说:“世禄不绝,则宗无削夺。”①世禄不存,宗法氏族也就被扫除了。这不仅是贵族组织的变迁,并且使整个社会家庭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宗法氏族渐让位于即将形成的封建家族制,集体大家庭亦为新兴的个体直系小家庭所取代。顾炎武对春秋战国之际风俗剧变叹息说:“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②战国时,旧宗法族类离析,宗子败落,非但无收族之力,而且自身也难以为养.成书于战国的《管子·问篇》开列的社会调查项目,充分反映了这个社会现实:“问宗子之收昆弟,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一一宗子或可勉强收族,或竟贫到依附他人,已徒有其名而无其实;“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一一族已离散,贫无可依,莫其何族之人,血缘纽带已崩解断裂;“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一一父母已无力控制家庭成员,昔日宗子大家长的盛气已烟消云散。
 
秦在商鞅变法前,宗法制的残余,与宗法有密切联系的旧家庭制度的残余,奴主父家长的支配权均较多的存在着,社会家庭风俗还比较原始落后,直系小家庭虽然存在,但是并未真正独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这就是商鞅变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临的社会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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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五礼通考·嘉礼·饮食礼》。
②  《日知录》卷一三《周末风俗》。

二、商鞅变法后秦的社会家庭政策
 
(一)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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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
 
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人汉,“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①。《汉书·地理志》云:“河内好生分。”社会上层也流行分异之事,陆贾分财五男事可证。汉初父子分异虽是承秦而来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势,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汉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②。在社会上也产生了非难分异的论调,贾谊便是代表人物。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家庭组织有扩大的趋势,自先秦传下来的旧宗族残余势力也乘机复燃。至汉武时,也只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强令徙强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并未涉及小家庭的细分问题。自昭、宣而后,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财,封建大家族制已渐形成。东汉则大力宣扬并鼓励数代同居共财。应劭以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别居”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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