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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独立性、没有生活自由的家庭。二是私奴家庭.在社会习惯和立法上,私奴是被允许建立家庭的。秦简云:“人奴擅杀子。”可见奴隶也有父系小家庭,但主奴关系不变。另有一种“人貉”家庭,由秦简知:其子须人养主,亦可交粮代人养。可见其经济上有一定独立意义,可以自理家庭生活,但主奴名分仍不变,也是一种非自由的、不完全的家庭。
 
4.刑徒家庭。刑徒原本有独立家庭。这类家庭成员其社会、政治身份大多不一,亦不得营正常家庭生活。
 
5.鳏、寡、孤、独。此类人虽可独立营居治生,但不具备完整家庭形态。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旧书·北狄室韦传》。
 
(五)从秦的互保连坐制看其家庭形态
 
秦在刑罪事中互保连坐的原则还更多的采用社会性标准,而缩减了血缘性标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了宗法宗族观念的淡薄。商鞅变法,在编户齐民中实行邻伍、邻里互保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重横向的邻伍、邻里关系,而不重纵向的血缘关系。在行政系列中实行各种岗位互保责任制及官吏上下相坐的原则。在个体家庭内实行同居、室人、夫妻子连坐制。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奴隶也包括在“同居”关系中,只是规定户内有主动权的成员“坐隶”,而隶则“不坐户”①。由此观之,一般说来,户内同居成员多血缘近亲,但这里实际上强调的还是同居生活关系,“室人”相坐类此。另据秦简知有夫盗罪及妻子者,那是因为妻子知情而与饮食,或守赃、收赃等,此非血缘连坐原则。上述与血缘有关系的连带责任都是局限在直系小家庭范围内,没有族内成员间的互保与连坐。“什伍相牧司连坐”,是最通行的基本原则。这反映了如下社会现实:直系代层不多的简单小家庭结构广泛存在,族内关系疏远、淡化,非血缘的社会关系即社会、行政的邻伍、邻里关系超过族内关系。
 
秦还是有族诛的。学者但知斥秦之酷刑族诛,殊不知先秦之族诛其用刑之惨烈与宽泛程度实有甚于秦。春秋之世,夷宗灭族之事屡见不鲜,有的“九世之卿族”,“一举而灭之”②。在宗法制下,宗族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待到战国,特别到秦,宗法大族离析,族内各小家间几等于路人,彼此无顾,故亦少受牵连。秦的夷三族(父母、妻子、兄弟),其范围比春秋之灭族要小得多。其基本规模仍是以直系小家庭为本,而非宗族。这反映了旧的宗法氏族早已解体,而新的以直系家庭为轴心的封建家族正在萌芽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秦简《法律答问》:“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毆(也)。”
②  《芹传》襄公二十五年。

四、秦的几项家庭制度
 
(一)秦家产的二重性和直系同代层位均等共承制
 
秦的家产具有二重性,它既为全体家庭亲属成员共同所有,又为父(母)所具体占有和管理。这与宗法制下家产宗子所有制不同。唯因家产既具有家庭公共物的性质而又为父(母)所占有掌管,所以才产生了下述两类纽结在一起而又相互为用的现象:家属皆可得应用,或继承、“生分”而得其应有部分,但又不得擅自用度;父母在对家产的处置使用上也当然具有极大主动权,但亦不得任意支配与独占;家庭析户异居别业,原家财之共有以及父(母)对家财之占有管理事权亦即皆告结束,而遂各为分得者之己业。
 
一般说来,秦的家产继承原则采取直系同代层位均等共承制。这种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限于直系两代之间,也就是说,只有最近下一代才有直接继承权,隔代不能直接继承;处于同代层位的直接继承人权利均等。如一子死亡,应由其寡妻或遗孤承其位而参与均分。
 
这里所谓共同继承,其表现形式或共财不分,但所保留继承权利仍是均等的;或均分而异财。唯秦多“生分”于父母健在之时,但基本原则不外上述。秦的家产由直系同代人均等承分基本原则的确立,实是对宗法制下宗子权、父家长权的彻底否定,同时也保证了个体小家庭形态的不断分蘖与再生产。
 
还应特别指出,秦女子与同胞兄弟一样,具有同等权利,可以参与分财,充当继承人。汉仍此制,卓王孙有二男一女,女文君分得僮百人,钱百万。另外在继承中,不论嫡庶皆有同等权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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