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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独立奠定了经济基础。秦的分户政策虽带有暴力强制性,但却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户,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便使个体小家庭获得了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并由此形成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一一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就是个体小家庭。所以说,秦自商鞅变法始,所创立的独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它首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内容,具有了与其前一切家庭形态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质。秦个体小家庭从国家获得了一份属于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于其中,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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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尽心下》.
  ②  《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
  ③  详见拙文《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细胞。秦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上的,个体小农民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份地,就必须为国家纳租税,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础上,确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个具有独立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积累私财的欲望。战国之初,于复合家庭中,“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①,则早已成俗。秦的分户政策正是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图谋自立的欲望。
 
2.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限量剥削以促进个体小农家庭的发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注重水利事业;国家制造铁农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饲养业,注意督劝耕作;等等。《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官属少而民不劳”,“征不烦”,使“农多日”。秦简《戍律》规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并行”的原则。《司空律》规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者,须轮流执行,且在种、苗时给予一定时间回家劳作。秦自商鞅变法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于剥削之中还多少顾及些民之生计,注意把剥削量稳定地控制在广大小农所能承受的负荷限度内。只是到了统一之后,其剥削才日渐无制度可言,其所创立的生气勃勃的个体小家庭就连简单的人口再生产已普遍无法维持。
 
3.普遍实行“编户齐民”制,使个体小家庭及其成员获得社会、政治上的独立地位。每一个体小家庭在国家版籍上单独著册立户,其家庭成员在其独立户头下列名国版,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体外壳,而使个体小家庭成员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编户制虽是秦国家对人民实行剥削与统治的基础,但对庶民来说,立户于国版也确实是一项权利。秦简所见《魏户律》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就是首先剥夺其立户权而“毋予立户”,从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则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国版,始得授予一定数量土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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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离娄下》。
 

三、秦的家庭形态
 
(一)个体小家庭
 
秦自商鞅变法后,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而且,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上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最基本形态。不仅劳动者,即在官僚、富庶人家亦普遍建立起个体小家庭。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其成员问亲属关系而论,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及其未成年、或虽已成年而未婚子女构成;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这种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而亲昵、人数少等特点。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可由下述事实得到证实。《封诊式》“封守”条透露,一个士伍甲家庭具有亲属关系者只四口,这种小家庭被引入案例,可见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秦简载盗案四例,其中知情人两例为妻,两例为妻、子。又载亲属团伙盗案二例,皆为夫妻子共盗犯。上述案例均未出现祖孙及兄弟等亲属关系,这充分反映当时秦家庭普遍为以夫妻为核心的两代层结构小家庭。当然也并非绝对没有三代层小家庭,即使有亦当多为独子家庭。在秦政治舞台上声名喧赫的人物如甘茂、白起、王翦、李斯、蒙恬等无不是只有一个直系小家庭。他们虽然各有亲疏、远近不等的亲族关系,但并不组成大家庭,更没有任何宗与族的组织’而是以个体小家庭为基本立身之地,以个人身份出现于社会、政治舞台。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还可从居室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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