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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秦则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长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孔儒顶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则可称之为社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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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战国策·秦策三》。
 
(三)对旧式大家庭的打击政策
 
战国是一个消灭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时代。各国都在作此运动,而秦最为彻底。赵左师触詟指出,“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便无以自托,无论什么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长久传诸子孙,“近者祸及身,远者及其子孙”①,这是当时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变法始,对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势力尤其奉行彻底分解与打击政策。这个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行军功爵制,尊赏功劳,以剥掉贵族世袭特权。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原来贵族子孙可自于宗族宗子吃宗饭,今则无功劳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以秦国君宗室而论,原来“属籍”的标准是以与君之血缘而定,今则无军功便攀不上半点关系。这是对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军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为人所道,而其在社会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变革则鲜为人称。毫无疑问,它既可以切除一切旧宗法世袭传统势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团的发生,使庶民个体小家庭有机会崛起。把原来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为以军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变,政治迁转如过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缘宗族关系长保富贵禄位。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权内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掣肘王权的宗族集团,其原因亦在于此。总之,新的军功爵制不仅改变了家庭内部关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态改观,促使旧家庭形态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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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战国策·赵策四》。
②  《史记·商君列传》。
 
2.实行中央、郡县官僚制和赐爵食邑(户)制,挖掉了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废封建,为郡县;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俸。这是战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大趋势。秦尤其较为彻底地取消封邑领主制而代之以郡县(商鞅变法时,只设县级,后又增设郡级)及官僚制,秦始皇对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变法后又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及立户授田制,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其结果势必使旧宗离散为单个小家,视其宗几等于路人,新宗也无法形成。因为家次高者也不过成为以直系近亲属为主干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经济收入除自费开支外,并无收族、聚族以养活众族人之力。
 
战国、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时的领主,充其量也不过是半“封建”性的封君。这种封君徒有其名,而实无领地、领民之权,只食邑(户)租税之人,因而无立宗收族之基地。一般说来,难得世袭,多及身而灭。尤其在秦,“未尝见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一般没有自己的军队。卫鞅封邑有少量“邑兵”,这是秦早期现象,后不存此制。秦王政时,嫪毐封为长信侯,又更为“毐国”,但作乱时,却只靠“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从事。足见虽有毒国却无一兵一卒为其所有,不像春秋时的封邑宗族长们拥有自己的族众徒属,或可从事于宗族集团间的火并,或可参与争权夺利的政争。
 
秦对宗室贵戚也曾给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为穰侯,擅权一时,而遭范雎一言之讥,竟免相就封,死于陶邑,秦复收陶为郡。司马迁叹曰:“及其贵极富溢,一夫开说,身折势夺而以忧死,况于羁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为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为士伍,逼其自杀,最终也只不过使秦人怜之。可见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个人名义仕于王庭,并无任何宗党可资依托,故一旦削爵免官则为匹夫,毫无抵抗之力,这是宗族势力不复存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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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樱侯列传》。
 
3.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商君书·赏刑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废八议之制,无后之“议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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