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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母异父者也有相当继承权利。战国、秦时并不卑视女子多次改嫁,改嫁者先后所生子女社会地位均等,子女随母至继父所亦并不为社会所贱。《仪礼·丧服》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前夫之子还要为继父服丧,可见前夫之子与继父之间其关系并非如后世为世人所卑视。至汉俗仍如此。汉《先令券书》①载:有一女子凡三嫁,后为朱氏之妻,所生“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然而却都参与分朱氏之财。
 
(二)“后”制
 
秦有立“后”的社会习惯与制度。秦民“后”制与宗子观念有一定历史联系,而又绝非宗子制度。
 
宗子又叫“宗后”、“宗嗣”,是宗法制下各级大家长,他们都握有相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家长权。但是,“子”表示一定的血统关系,而“后”则表示特定的社会联系,是作为父家长一切权位的继承人,与“子”并非同类性质的概念。在宗法原则中,最重视与政统相联的宗统而并不重直系血统。因为只要有宗的存在,宗族长(大家长)便可以收族、庇族,举宗亦可有所依托。为了宗统的存在,在贵族层中,兄弟可相为后,长幼之节可以不顾。如鲁闵公八岁而死,其兄僖公为之“后”,昭穆之位不能乱,位次僖当居闵后。而鲁文公二年于太庙柿祭时,却“跻僖公”,即把僖公鬼位升在闵公之上,这是不合宗法之礼的,故《春秋》大书其事,《左传》以为“逆祀”。闵公为无服殇天之人,其无子,但还称其曰父曰祖,并不究其早夭而无成为人父之道。这就是宗法制度的尊祖敬(重)宗而明继统之义。“后”的意义并不是亲子的含义,是后嗣即后继其宗的政治与宗族等权位的人。既为其“后”,则当以子礼事之,这就是“为其后者为之子”的理论。这正是宗法社会中政统与宗统、国与家一致性、相联系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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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载《文物》1987年第1期。
 
立“后”须有一定程序,要经过宗人或上一级领主贵族认可。如赵括为赵氏宗子,晋君杀之,赵氏便绝了宗。赵朔子赵武(赵盾孙)随母畜宫中,把赵氏田邑交给了祁奚。后来,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赵襄)之勋,宣孟(赵盾)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焉。”①有赵武在,怎么说赵氏无“后”呢?这是因为赵括被杀,赵氏失去宗子(宗后),田邑被收,而赵武又未经晋公室确认为赵氏宗子(宗族长),故言无“后”。待晋君立赵武为赵氏之“后”,确立赵宗,赵武就成为合法的赵氏宗族长,也就成为赵氏族人一切政治、经济权位的掌握者。在宗法社会只有贵族,统治者才必须立后。而一般劳动者、被统治者无重位可传,则不需要、亦不容许立后.因为“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②,他们是世袭的劳动者。
 
随着宗法社会的解体,宗子制度不存在了,立后的界限已被打破,所残余的只是“后”的形式和观念。秦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这条材料透露了当时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消息。秦不但无大、小宗之别,且普通庶民皆可立“后”。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礼”已下到了庶人的现象。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秦简《日书》屡言造宅筑室等不当可招致“绝后”。可见求后和担心绝种已成为当时庶民百姓的普遍社会心理。“后”由宗法贵族统治者垄断独擅普及到民间,这正表明宗法制度的灭亡,小私有者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兴起与独立。“后”制是私有制的产物,小家各有私财而独立,故人皆欲求后而传之。这是一个真正的“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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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左传》成公八年。
  ②  《吕氏春秋·上农》。
 
 
从原则上说,这时人皆可求后。但由于实行家产诸子均等共承制,所以一般情况下则无明确指定何者为后的必要,只有在下述特殊情况下才发生明确后的问题,如爵位的继承,不能均分,须由一人承之,故须立后。这种“爵后”的确立还须经过一定手续。或经官府许可,或到官府备案。这就是秦简所谓“官其男为爵后”。再如无子绝户,其家产、祭祀无人承嗣,故须立后。此制相沿至今。
 
(三)家庭祭祀制度
 
在宗法社会,祭祀和主祭是有严格的身份等级规定的。在宗族、家庭中,对于人鬼即祖先神的祭祀、主祭权操在宗子之手,他人不得染指。《仪礼·丧服传》:“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所自出。”照此规定,下等人是无权追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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