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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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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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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世所轻贱而不容。至三国魏明帝诏陈群、刘劭制作魏律,则明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⑤。 (二)移风易俗的“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汉书·贾谊传》。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风俗通义·过誉》。 ④ 葛洪:《抱朴子·审举》。 ⑤ 《晋书·刑法志》。 商鞅第二次变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项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为此最自负。他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①秦的“戎翟之俗”,可从商鞅变法后贵族层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风俗来窥知其一二。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后,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②。宣太后还曾长期私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并令以为殉。足见当时寡妇们有私情人并不受社会的非难。这已是商鞅变法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了,可以想见当其变法之际此风当尤甚。 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秦王政时发生一突变。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嫪毐,生子二人。于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史记·吕不韦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下凡引刻石之辞皆出此。 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烝”)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强调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时宜的陋风恶俗,即所谓“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现象,刚刚确立起来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坏,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书》可见,秦时男女成婚后“弃若亡”成俗。所以,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壄(野)。”即二流子下乡,“徼人妇女”,要受到惩罚。这与会稽刻石内容都是一致的,皆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谐而设。曾于秦昭王时为相的蔡泽指出:“夫信妇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规定出“男女絮诚”的教条。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秦始皇多次出巡,实具有以华夏封建文化整齐四方风俗之意义。 还应指出,秦作“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这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所说“男女有别”有所差异。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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