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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祖的,野人连父母也不敬一一也无权去敬。这就是“礼不下庶人”。就是在贵族层,在宗子出走的情况下,庶子无爵,亦不得在宗庙主祭,只能临时为坛望祭于墓。按照宗法要求,尊祖是必须的,而尊祖的重要表现手段就是祭祖。然而“庶子不祭”①,祭祖权、主祭权却只有宗子才能把握。因之,族人欲尊祖也就只有团结起来去尊敬服从那个握有主祭权的宗子了,这就是“尊祖故敬宗”的道理。至战国尤其在秦,宗子独占家庭祭祀权的格局被打破了。这与宗法制度的破坏、宗族大家庭的分解、个体小家庭的勃兴的历史是相一致的。由秦简《日书》知,每一独立小家庭都有自家的“祠木”,都可独立祠祀自家父母,宗子主祭权不见了。尤其值得注意,见于《日书》的只有“祀父母良日”,而未见祠祖父母以上先人的良日。看来祖孙代层间情感已较淡薄,这反映了家庭多及早分析为两代层小家庭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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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礼记·大传》。
 
在宗法制下的祭礼中,有一种尸礼。在祭祖时,要有人扮作王父形象,这叫做“尸”(常以“孙为王父尸”①),由他来代表所祭人鬼(祖)歆享祭献。祭之末,还有一种叫做“鋑”的仪式,即由尸食鬼神之余物,再由与祭者食尸之余,其义蕴在于表示祖先接受了子孙后人的献礼,又普施惠赐福于后人。这里充满融洽和谐的情趣。尸礼至秦而废。秦《日书》反映,世间颇多“王父为祟”、“王母为祟”、“父母为祟”,撒给子孙病灾,气氛已与昔日大不同。这种鬼神意识的产生实脱胎于现实社会中祖孙父子间的矛盾冲突关系,正反映在新的小家庭制度下,血缘宗亲情感的冲淡与利害关系的突出。
 
周礼规定,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祀;适士二祀;庶士庶人只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日书》透露,秦普通百姓则“祠五祀”,祠室、灶、户、门、行(道)等。庶人一祀的界限早已打破,这反映了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自由性增强的社会现实。《日书》中尤其突出了“祠行良日”,还有祝语日:“毋王事,唯福是司,勉饮食,多投福。”此正为多王事行役之苦的个体小农百姓而设辞。小家庭独立,人口流动性加大,出门远行成为小民常事,曾为贵族统治者所独占的行道之祭礼②,亦“下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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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礼记·祭统》。
  ②  《荀子·礼论》云:“道及士大夫。”《礼记·祭法》规定:大夫、适士皆得祭门及行。庶人只可一祀,无祭行道神之权。

五、秦的家庭关系
 
秦是中国古代史上父权、家长权、夫权的低谷时期。秦父冢长只有一些有限的普通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表现为一个对内拥有绝对支配权的统治者。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家庭中其地位则有所不同。秦有一种“擅杀、刑、髡其子、臣妾”的“主”①。这是旧“隶子弟”奴主父家长残余,不但是极少数,而且处在迅速消亡中,主要存在于商鞅变法之初及其后不久一段时间内。以后秦立法禁擅杀,规定只能“谒杀”、“谒迁”、“谒鋈”其子,进而又明定杀子有罪。秦简载有治杀子罪五条,或黥为城旦舂或弃市。传统的奴主父家长杀子的淫威在商鞅变法后不久即被禁止。秦《日书》反映,修缮犯忌而致伤子妇尚且普遍为时人所忧,可见,杀伤子者断非普遍现象,尤非个体劳动者家庭所为。在充斥于整个社会的新兴个体直系小家庭中,虽有父家长之名义,但其性质则与上述“主”类家长迥异。这类个体家庭中,父因年长,生产、生活经验丰富,必然负起照理家业、扶老携幼的义务,而并非对家庭亲属成员实行家长统治,其各成员间一般是和睦相处。
 
大致说来,秦不存在父家长的霸权。因为分户政策以及“生分”、“出赘”之俗,必使父家长对家庭的管理权力不能长期集中把握。父子异居别业,财权分明,经济利害关系突出,甚或“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父家长权威荡然无存。秦立“首匿相坐”之法,反对“父子相隐”,提倡大义灭亲,遂使父家长毫无威严。由“相隐”到“相告”,这是家庭内人际关系上的大变革。秦人与孝悌甚为隔膜。有时也讲“孝”,但要求的却是“父慈子孝”的双边对等关系,而并非使子女五条件地屈从于父权。秦把孝悌列入“六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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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简《法律答问》。
 
张弃而不用。《荀子·性恶》指出:秦人“从情性、安恣睢、慢于礼义”,“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秦摒弃传统孝道,使子辈具有一定相对独立人格。终秦之世,在家庭中父家长专制统治,一般说是不存在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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