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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证诸秦简,宜信。在秦虽公孙亦治罪,若无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赎耐”的一点照顾。宗室无军功者几与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无等级”,这是对贵族家庭特权的否定。
 
4.强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别。正夫从行役则为正徒,从军则为正卒,正夫实即小家长,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达一定年龄而又不独立门户的诸子弟。在贵族家庭由宗子继承父权位,而余弟则为余子。这种制度上的区别,正反映了其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及其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情况。直到孟轲时仍残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继承产业,余子弟靠长兄过活,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坏之后,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乐游散而不治室屋,此类人往往成为政府所打击的对象。商鞅变法改革家庭组织制度,一方面细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对不分异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与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谓“均出余子之使令”。对于有特权者,要“高其解舍”的标准,使“余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于授田征役中亦无正夫、余夫之别,而是同一标准,均列为编户齐民。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都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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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可见孟子理论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别。
②  《商君书·垦今》。
 
5.与改革旧家制、打击旧大家庭势力的同时,一些与其相联系的社会恶风陋习也严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观念,产生了强烈的人际排他性,结成了一个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会圈子。不仅血缘团体如此,就是政治上的关系也染上了这种色彩。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群斗之风就是这种宗法狭隘性的表现。
 
血亲复仇起源甚早,但进入文明社会后,总与宗法制群体、亲亲原则相关联。见于《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关于复仇、避仇的习惯与规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体要求,都是根据宗法关系及其在宗法宗族体系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教条规矩,并由此扩展到君师主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殴斗之风虽与血族复仇不同,但二者却常相纽结在一起,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有些所谓游侠也多卷进大家复仇的事件中去。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秦自商鞅变法始,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①,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②。仅秦简《法律答问》所载关于惩治斗殴的条例就有十二款之多。虽未根绝报仇私斗之事,但世风却为之一变。故史称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④,倍加赞叹。秦国历久不衰的公廉朴实之风的形成,固然原因种种,但其中也未尝不有禁私斗复仇政策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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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商君书·垦令》。
    ③  《史记·商君列传》。
    ④  《荀子·强国》。
 
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四)对新兴个体小家庭的保护政策
 
与打击旧式大家庭的同时,秦鼓励并扶持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户授田,为个体小家庭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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