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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秦国田租的征课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明其“书年”之事早在商鞅变法即当实施。然而,《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却仍然记载,秦王嬴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可见这里的“初”字也确有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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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初探》,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傅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3页。

 

  其实,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初租禾”的内容和背景,我们便可以看出:这实际只是秦国鉴于当时公田的大量荒废,私田的不断增长,而在赋税制度上采取的一次重大改革。也就是说,它完全是以秦国的土地制度为基础的。既然“租禾”都要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在“初为赋”时秦国的土地制度有没有什么变化呢?显而易见,这时正有商鞅的重大改革一一“为田开阡陌”。同时秦国的田租征课也确实在发生变化:“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所以,若仅就田租而言,即使是把“初为赋”视为田赋改革,也完全合乎逻辑。

    更重要的是,商鞅对秦国的田租的征课实际曾进行过两次改革。因为早在其初次变法之时,他对秦国的田租征课即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关于奖励耕织的规定一一“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它强调对“耕织致粟帛多者”将给予免除徭役的优待,从而间接表明商鞅当时已经对田租征课进行了较大改革。尽管限于史料,目前还很难得知究竟其规定何者为“多”,但商鞅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以往按亩征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激励机制来改革田租的征课,这却是毫无疑义的。而且,其“帛粟愈多者,负担愈重”,②这也是许多学者对商鞅此项改革的共识。可见商鞅初次变法,便多少改革了秦国的田租征课。

至于“初为赋”的改革,则变化更大。当然,“初为赋”的内涵并非仅指田租,它应该囊括了秦国当时的各种赋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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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

  ②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6页。

  ③参看拙文《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载《中国农史》2001年第4期。

 

但其中田租的征课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则可谓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即除了继续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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