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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秦国田租的征课

时间:2009-7-24 13:53: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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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初探》,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  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载《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③  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2页。

 

①不难看出,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有道理,但主张定额租的理由显然更为充分,其对分成租的反驳也比较令人信服。所以结合有关记载,笔者也同意此说,并且找到了新的史料证明。

    如前所述,商鞅最初变法时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就其中隐含内容而言,这实际就是秦国田租实行定额租制的一个有力证据。众所周知,关于分成租的征课,它首先都必须确定一个税率。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什一之税、什二之税和什伍之税等。但无论是采用哪种税率,由于“年有丰歉,地有等差,人有勤惰巧拙”,都势必同商鞅的上述规定相悖。因为它明确规定,对交纳田租多的农民将给予免役的优待,而如果只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则根本无法确定一个“多”的税额。这不但起不到奖励耕织、督促懈怠的作用,也无法达到“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的目的。相反,如果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核定出一个常数”,即所谓“技数岁之中以为常”,②却可以很容易确定一个“多”的税额。况且这种做法完全符合“訾粟而税”的语意,只不过它是酌量农民“数”年收获粮粟的多少而已。所以对“訾粟而税”的理解,也只能是实行定额租,而不能是什么分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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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载《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②《孟子》卷五《滕文公上》。

 

当然,前引定额租的论述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就是商鞅实行的定额租还应当包括低限与高限两种定额。究其原因,这恐怕也是由于忽略了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史料价值。实际上,这项法令不但可作为实行定额租的证据,而且更说明当时的定额租还有着低限与高限之分。显而易见,商鞅既然要优待那些生产并交纳粟帛多的农民,免除他们的徭役,那么在制订此令时就势必会对何者为“多”、何者为“少”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他必然要首先制定一个比较低的税额,以规定当时每户农民都必须交纳的田租,然后再根据情况制定一个比较高的税额,以作为优待那些能够更多交纳田租者的依据。这就好比现在农民交完所规定的公粮后,如果再把粮食卖给国家,政府将在价格上给予补贴,并给予其它一些奖励。因之可以推论:就正常情况而言,秦国田租的征课都应当包括低限与高限两种定额。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商鞅奖励耕织的意图,也才能充分调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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