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耕织的政策,主要是征课数量有了某些提高。这显然是由于商鞅的土地改革将原来的小亩改为大亩所造成的。《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上》征引杜佑说:
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
据此可知,商鞅改制的大亩乃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是原来小亩面积的两倍多。这无疑就需要根据新的亩制来提高其田租征课的数量。
当然,从《商君列传》说此次改革使农民的负担都比较公平的角度看,当时田租的税额也不可能增加很大幅度,至少它不会和亩制的扩大同步提高。否则,《史记》也根本不可能以“赋税平”来记载商鞅的这一举措。故比较可信的解释,就是虽然秦国田租的征课有了一定数量的提高,但相对亩制扩大来说,它的提高幅度仍然较小,也完全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以往人们认为,秦自商鞅变法,田租征课即非常沉重,所谓“二十倍于古”。①这种看法恐怕不确。秦国田租的税额应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而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课以重税。这不仅达不到增加税收的目的,也无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虽可能有些夸张,但也说明当时赋税的征课并不太重。
------------------------
①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二、关于秦国田租实行定额租问题
根据《商君书》卷一《垦令》,在奖励耕织的同时,商鞅还对田租的征课方式进行了改革。所谓“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对商鞅的这一改革,目前史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把“訾粟而税”理解为分成计征,“即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①一种则说成“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核定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②而关键在于:究竟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还是参照农民数年收成,以确定田租的税额。
从双方的理由看,前者的论述相当简略,就是认为先计算农民收入粮谷的多少,再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农民的负担比较公平。③而后者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战国时代,最为流行的还是定额租制。因为年有丰歉,地有等差,人有勤惰巧拙,即或是质量相等的地片,其产量也会因时因地而异,若实行单纯的分成租制,向如此众多的小农课取田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