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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鞅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思想

时间:2009-9-9 10:31:16  来源:不详
论文关键词:商鞅 预防 治理 官吏犯罪 
  论文摘要:商鞅认为,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原有的监察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他强调“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提出重刑治理官吏犯罪,采取整饬官僚体制,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强化官吏的办事效率等措施。经过商鞅的治理,秦国“百吏肃然”,但是,他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着明显的缺失。 
  商鞅是战国时期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以刑去刑”,用重刑治理犯罪;提倡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让吏、民在知法的基础上达到守法的目的;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让民众对重刑产生强烈的畏惧感从而抑制犯罪。商鞅对官吏的犯罪现象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认识到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恶劣影响,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在法制史上有重要的价值,对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有深远的影响。 
  一 
  商鞅认为,管理民众、治理国家,首先是管理好官吏,防止官吏犯罪,这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官吏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直接管理者,他们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犯罪,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民众。首先,官吏的地位特殊,他们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民众中间产生导向作用。官吏犯罪,民众很容易效仿,也变得不守法度,从而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官吏为一己私利犯罪,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官吏)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其次,官吏犯罪会引起民众对君主和国家的不满,进而会引起民众与国家的对抗。民众对抗地方官吏的方式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官吏正面发生冲突,一是避而远之,从居住地逃走。与官吏正面发生冲突会影响社会稳定,从土地上逃走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军队的战斗力,“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相反,如果官吏兢兢业业,上忠于君主,下体察民情,不做违法乱纪的勾当,民众就会老老实实地固守在土地上,农业生产和军队的战斗力就有了保障,“官无邪则民不敖”。农业发展,军队强大,国家就会强盛。再次,官吏是沟通君主与民众的桥梁,他们向君主负责,管理民众。他们如果违法犯罪,破坏国家的法治,侵吞国家的财产,君主就会失去民心。老百姓和君主离心离德了,国家距离灭亡也就不远了。所以商鞅对官吏犯罪特别关注,并且把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作为他治理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他说:“善为国者,官法明。”即是说,善于治理国家的君主,就会法令严明。 
  商鞅对当时预防官吏犯罪的监察制度作出了公允的评价。他认为,从制度上设立专门负责监察官吏的专职官员,让他们对官吏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官吏在监察官的监督下,就不敢犯罪,这可以说是预防官吏犯罪的一个有效的措施,但是这种监察制度却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置监察官本来是要预防其他官吏犯罪,但是监察官也是人,他们也“计利”、“好爵禄”,他们也有“巧以伪”的一面,如果他们为了私利而与被监察的对象互相勾结,共同犯罪,互相包庇,监察官的监察职能就没法实现。只好在监察官之上再设监察官,形成上下监督机制,监察官人数的增加,“多官众吏”会对预防官吏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监察官人数再怎么无限制地增长,也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官吏犯罪。因为官吏与官吏都有着共同的利益,他们会互相包庇,官官相护,蒙蔽君主和民众,所以善于治国的君主不会“恃多官众吏”来预防犯罪,而是“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势”、“数”是预防官吏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二 
  所谓“势”就是国君的权力和权势;“数”就是国君行使权力的方法。“权断于君则威”,国君如果善于掌握权势,就可以明见千里,官吏就会尽职尽责,不敢作奸犯科。对于“数”的运用,除了一般的统治术之外,商鞅针对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当时监察制度的漏洞,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具体措施,以法来表现国家的意志,以法来约束官吏的行为,强调“法”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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