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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婚姻家庭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11-02-27 11:23:23  来源:不详
的法律监督。

    (一)结婚条件比较

两国婚姻家庭法均采取列举主义,并从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两个角度对结婚条件进行了规定。

    在必备条件方面,两国都规定: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同点在于:越南规定的法定婚龄要比中国分别小2岁。越南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是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而中国则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并且提倡晚婚晚育。中国规定较高的结婚最低年龄,并将结婚权与生育权联系起来考虑,同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及人口政策有关。同时,越南在婚姻的意愿方面规定了结婚任何一方不得欺骗另一方,而中国无此规定。

    在禁止条件方面,两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禁止有配偶者通婚。不同点在于,越南增加了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养父母与养子女(包括曾经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直系姻亲、继父母与继子女、同性之间通婚等条款,而中国增加了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通婚这一规定。越南在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方面更体现了其“发扬越南民族传统和美好的婚姻家庭风俗习惯”④的立法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是现代法制与民族精神结合的有益尝试。而中国的规定由于在实践中无法认定哪一种病不适合通婚而不具操作性,加上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强制婚检,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仅具有倡导意义。

    总体上看,在结婚条件方面,越南的规定体现了其与传统民族精神的结合,而中国更多的是体现本国政府优生少生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导向。

    (二)结婚程序比较

当今世界上对结婚程序的规定有三种立法模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纯粹仪式制的优点是能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婚姻的神圣性,缺点是无法避免重婚现象,故现代国家一般不采纯粹仪式制;而登记制的优点在于便捷,效率高,缺点是缺少了婚姻的神圣性,使婚姻显得过于世俗化;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综合了二者的优点,因此它是最优的一种结婚程序。但究竟采用哪种结婚程序一般由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来决定。中越两国在结婚程序上的不同体现在:越南奉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登记,并由结婚登记机关按照本法第14条规定举行结婚仪式。不遵守本法第14条规定的任何仪式都不具有法律价值。”而中国奉行的是纯粹的登记制,即是否进行结婚登记是判定婚姻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志,而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无关。

    因此越南在结婚程序上的规定较中国先进。

    (三)无效婚姻比较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障婚姻的严肃性、权威性,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无效婚姻在立法模式上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无效婚制,即不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另一种是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并存的双轨制。目前,单一的无效婚制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趋势。[3]1·立法体例。越南采用单一的无效
婚制。从《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5-17条规定可看出,越南将所有违法婚姻都列为可撤销婚姻范畴。而中国采用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并存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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