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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保护妇女和儿童,帮助母亲履行好做为母亲的高贵职能。”④见《越南婚姻家庭法》序言。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禁止未成年人结婚,保护其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0: 531·[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107·[3]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47·[4] [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25上一页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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