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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借鉴越南经验,建议以后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以使其名实相符,使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其名称相符,这也是现代各国立法的基本要求,这也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多数学者的意见。
(二)法律基本原则上,建议将“发扬中华民族美好传统与家庭美德”写进法律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以“解放者”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的,这对破除封建主义落后婚姻观、树立社会主义新婚姻家庭观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毕竟为“一定民族所特有”,是“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4],立法必须注意“本土化”,否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传统儒家思想能占据中国文化主流几千年,既有其符合统治阶级统治的政治需要,也有其符合人们维持家庭秩序、维护家庭伦常的本性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近几十年来中国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功利化趋向和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婚姻家庭领域不容乐观的现实已一再提醒我们,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应将传统民族精神、传统伦理习俗与法律的规范性有机结合,以实现婚姻家庭的良性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并被《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概括的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是可以为婚姻家庭法所吸收的。因为 基本原则带有指导思想性质,因此,我们建议,在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上,将“发扬中华民族美好传统与家庭道德”内容写进法律,以强调婚姻家庭领域维护家庭伦常的价值追求。
(三)在结婚制度上,建议完善结婚条件规定和结婚程序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之间的私事,还是影响到社会风气能否正确树立的公事。婚姻家庭法不同于一般民法,它不仅强调个人权利的伸张,还强调个人对家庭与社会的义务,它不仅要求在立法上要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还要注重其对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引导。因此,我们应借鉴越南立法经验,建议: 1·在结婚条件上,明确禁止拟制或曾是拟制血亲关系和直系姻亲关系的人结婚,并规定家庭里,晚辈不仅有赡养长辈的义务,还有尊敬的义务,以维护家庭领域的秩序性。2·在结婚程序上,建议采用仪式制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法,让申请结婚的双方感受婚姻的神圣性,明白任何一方对婚姻的背叛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背叛,其“罪过”不仅在法律上,还在心灵,从而达到提高婚姻质量和减少轻率离婚比例的目的·3·在无效婚姻的规制上,取消可撤销婚与无效婚的二元并立的立法规定,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制,因为这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导致其原来的婚姻无效。
(四)在诉讼离婚理由上,建议采用关系破裂原则改进越南诉讼离婚原则规定,建议我国婚姻家庭法在诉讼离婚理由上,采用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这一客观性较强的标准作为法官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
注释:
①本文即以此为参照比较中国与越南的婚姻家庭制度。具体参考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中附录《越南婚姻家庭法》(夏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该款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成为对社会有益公民的义务;子女有尊敬、赡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有尊敬、奉养祖父母的义务;家庭各成员之间有相互关心、照顾和帮助的义务。”③第5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不认可区别对待子女、男孩与女孩、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婚生子女与婚外生子女。”第6款规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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